求解一道会计财经法规的题目

某企业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50万元;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共计2800万元(全部允许所得税前扣除);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35万元,其中,通过希望工程基金委员会向某灾区捐款10万元,直接向某困难地区捐赠5万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20万元。当年已预交所得税40万元,使用所得税税率为25%

求该企业的2009年的利润总额
求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求应缴纳的所得税
(要详细过程。。。。谢谢。。。)

企业的2009年的利润总额:3000+50-2800-35=215(万元)
纳税调整数=5+20=25(万元)(直接向某困难地区捐赠5万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20万元,这两项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调增纳税额)。
应缴纳的所得税额=税前会计利润215+纳税调整数25=240(万元)
应缴纳的所得税=240X25/100-40=20(万元)
借:所得税 20万元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20万元
企业2009年的净利润=215-20=1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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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23
会计利润=3000+50-2800-35=215万元

允许扣除的公益捐赠限额=215×12%=25.8万元
直接捐赠不允许扣除,调增5万元
赞助支出不允许扣除,调增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15+5+20=24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40×25%=60万元,已预交40万元,
应补税20万元。
第2个回答  2011-10-23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 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利润总额=3000+50-2800-35-10-5-20=80万
所得税=80*25%=20 但是已经预交了40,所以还剩下20 哈
你自己在看下就ok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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