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期待利益是什么,与信赖利益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诉讼中,很多人在要求对方赔偿时,会习惯性的使用信赖利益或者期待利益,而并非清楚他们的区别。那么,合同中的期待利益是什么,与信赖利益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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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期待利益是什么,与信赖利益有什么区别?

山西文锋律师事务所任华英律师解答:

《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通俗来讲,可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待从该合同中获得的利益,既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包括违约而导致的财产损失。

在认定期待利益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期待利益必须是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上的期待,而不是基于合同可能达成的期待。对后者,如有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期待利益并非基于缔约时的希望,而是基于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对他而言所具有的价值,它是基于履行时的情况而不是基于缔约时的情况。

3、确定期待利益不能以当事人的实际价值为标准,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守约方本身的实际情况,包括营利能力、客观条件等。

任华英律师解析:

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的区别有:

第一,两者的内涵不同。

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信赖利益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完满履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费用和代价。

第二,对两者保护达到的状态不同。

对于期待利益的保护可使合同在被违反的情况下达到合同被履行的状态,保护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而保护信赖利益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从而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

第三,违约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期待利益,只有当期待利益无法计算而合同又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时才适用信赖利益。

任华英律师执业过程中办理过各种类型的案件,尤其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建筑工程,交通事故,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担任过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理论功底好,实践能力强,曾被评为山西省优秀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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