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哪个国家才是民主的

如题所述

民主是什么?要而言之:人民(民众)作主。
私以为,民主绝非是独立存在的,因为民主是要通过诸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选举自由、迁徙自由等等人之生而为人而所理应天然享有的各项天赋人权来体现的。
民主最简单的解释当是每个人都能够不受干涉的自由选择、享有、行使上述各项权利。
民主的概念最早当源于古希腊时期雅典城邦的所谓“黄金时代”,虽然彼时的民主远非现代意义之“民主”(雅典当时尚有“自由民”之称谓,要而言之,则是并非每个人都是自由的,那么也绝非每个人都可以参加决定城邦事务的公民大会),但雅典公民们已经能够享受到前文所述的那些“民主”。
遗憾的是雅典式的民主被伯罗奔尼撒战争终结,实行专制体制的野蛮的斯巴达人赢得战争后拆毁了雅典长墙也摧毁了雅典人的民主意识。
马其顿帝国迅速崛起又快速衰落,随后罗马帝国接接管了亚历山大大帝的遗产,希腊变成这个专制帝国的行省。
相对宽容的罗马帝国衰落后,基督教会接管了整个欧洲,通过一系列的公会议和几次大规模的十字军东征,教皇成了神在人世间的代表,“他”变成那片大地上所有人的神,比罗马帝国黑暗百倍的残暴的教会专制统治了欧洲十几个世纪。
人的自由被教会一点点压制,人的权利被教会粗暴剥夺。通过宗教法庭和禁书目录,教会控制了所有人的思想,他们烧死了圣女贞德,他们烧死了布鲁诺,他们烧死了约翰·胡斯,他们烧死了一切敢于质疑他们的残暴统治的勇敢的人……
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对人类民主意识之觉醒的贡献要大于任何历史事件。
人类历史上从没有任何一个时期像文艺复兴那样消耗那么多纸浆。借助于兴登堡的印刷术,所有人都急急忙忙的出版了自己的学说,书籍空前繁荣,各种思潮灿如繁星般兴起,欧洲大陆的人民再也不用终生被基督教那本破烂的小书禁锢思想限制行为。
民主国家所谓
没有绝对民主。
在政治理论家之间一直有许多不同的可实施民主概念,这些概念差异也经常是争论的话题。
其中一种理论是由约瑟夫·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一书里所提出[9],他认为民主制度只不过是一种由人们定期选出政治领导进行统治的制度。依据这种概念,一般的公民没有能力、也不应该进行“统治”,因为在大多数议题上这些平民都没有明确的概念、而且也不够聪明。
第二种理论是称为民主的集合概念。宣称政府所颁布的法案和政策应该接近于中间派选民的观点—使其左派和右派都能得到一半的权利。这种理论是由安托尼·唐斯(Anthony Downs)在1957年所提出的。
第三种理论是以上提及的代议政制。而第四种理论则是被称为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制度,主张公民应该直接的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而不是透过他们的代表,直接民主制的支持者提出许多不同的理由来支持这种制度,政治活动本身便是具有价值的,它将能教育和社会化参与其中的公民,而群众的参与能够对掌权的精英进行监督。最重要的是,他们认为除非由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和决策,否则这便算不上是公民自治的制度。
民主国家:
虽然对于民主在定义上的合法性和应用性尺度仍然有许多哲学性的争论,但以下所列出的是一些普遍认为民主国家应该具备的最小需求:
由“人民”以某种集体的步骤达成政治决策。非属于其成员的人则不会参与。在现代民主制度里成为人民成员的资格是成年的国民,而成年人的公民权通常即等于人民成员的资格。
拥有供人民居住和进行决策的“土地”。在现代民主制度里,土地指的是民族国家,由于它与国家的母国一致,人民和民主的过程也因此能保持一致。也因此民主国家的殖民地如果是由母国所治理,则不能被称为民主制度:因为其人民与土地并不一致。
有着一种决策的过程,这种过程要不是透过公民投票直接的由人民决定,便是间接的由人民选出的国会决定。
这种过程被人民视为具有合法性,政治合法性代表的是人们接受国家决策的程度,具有合法性的过程产生的结果才会被人民所接受。
在假设拥有足够支持者的情况下,这种过程能够“有效的”改变政府的现状。虚假的作戏选举、事先安排好选举结果的选举都不是民主制度。
在民主国家的情况下,国家必须拥有主权:如果有其他更高层的权威能否定民主选举产生的结果,那么民主选举是毫无意义的。
民主投票有普及、平等、直接、不记名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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