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的问题以下?

赵小明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家庭。2×12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胜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元,经营形势看好,收益甚丰。后来黄平与赵小明协议参与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人民币5万元。经营过程中企业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赵小明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既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赵小明决定于2×13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小明与黄平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赵、黄两人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并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问:(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2)赵小明允许黄平参与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赵小明的理由是否成立?

(4)该企业债权人的要求是否成立?

(5)赵小明是否能解散企业?

你好!之了课堂为您解答。
1)企业的设立不合法,赵小明经济独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胜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名字中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等字样,因其是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
2)赵小明允许黄平参与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合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允许合伙人加入变为合伙企业。
3)赵小明的理由不成立,无论是否为私人企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则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4)债权人的要求成立,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及自身的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要清偿债务。
5)除非合伙人黄平同意解散或达到双方规定的解散条件,否则赵小明无法解散公司。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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