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侣分手,女方以人流为因要求赔偿,有法律依据吗?

如题所述

现在未婚同居和婚前性行为的现象都比较普遍,在恋爱期间女方怀孕的,有时从工作角度考虑会进行人工流产,暂时不将孩子生下来。那么在恋爱期间人工流产的,分手时女方能否以此为理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来说,这种请求是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的。因为这种情况实质上是民事行为归责原则问题。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可以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而对于恋爱期间怀孕后人工流产的,并不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对此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推定,实行公平责任归责原则。从法律上讲,恋爱关系或者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恋爱或同居者之间仍然属于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不像夫妻那样彼此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所以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支持。依据法律规定,只有侵权行为中的侵权者才可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行为的一个必备法律要件是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而对于恋爱或同居的男女而言,发生性行为系双方自愿,即便造成了损害后果,但由于男方并不具备侵权的主客观要件,故对损害结果,女方不能要求男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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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19
这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从情理上是要补偿的,因为毕竟是你们两个人原因造成怀孕,因为分手女方不想要,才引产的,如果你是女方,再结婚之前千万不要和他有这种关系,因为受伤害的会是你
第2个回答  2020-04-19
能够获得法律支持的只有人流费用,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如果人流伴随其他医疗支出的也是各一半。其他形式的赔偿一律不会获得支持。
第3个回答  2020-04-19
在法律上没有相关的明文要求,除非因为这种行为造成了对自己身体极大的伤害。但这个需要提供相关的权威性的证明材料。那么可以在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
第4个回答  2020-04-19
如果是和平分手的,就要共同承担责任,毕竟女人不但身体受伤害,心里也会受伤害,如果是个男人的话就要负起该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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