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政院和宣慰司那个管理少数民族事务??

如题所述

宣慰司和宣政院
宣慰司是介于省与州之间的一种偏重于军事的监司机构,一般掌管军民之事。长官官称"宣慰使"。宣慰司这一机构最早见于金朝,元朝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立。到明清时则只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数量比前朝要少。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中央机关,元忽必烈始置总制院,后改为宣政院。从此,西藏地区正式成为我国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宣政院掌管西藏地方的军事、行政、司法和宗教等各项事务,是西藏和其他藏区的最高管理机构。西藏地方官员的举荐、任用,以及在西藏地方调解纠纷、审理案件,完善驿站体系、实施户口调查等等,都是在宣政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宣政院的院使和高级官员经常前往西藏地方办理各项事务,考察调研,以为施政之资。有元一代,宣政院在处理佛教和西藏地方事务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宣政院所辖吐蕃之地,分设三道宣慰司。一是“朵思麻宣慰司”,管辖今青海省大部、甘肃省南部及四川省阿坝一带;二是“朵甘思宣慰使司”,管辖今青海省玉树、四川省甘孜、云南省迪庆和西藏自治区昌都以及那曲专区的东部;三是“乌思藏宣慰司”,管辖乌思藏(即吐蕃王朝时的“卫藏四茹”)及其以西的阿里地区,也即是今西藏自治区所辖区域的大部。三道宣慰司管辖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军政事务,隶属于宣政院,属地方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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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07
吐蕃藏族。
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并统辖吐蕃地区的中央机构。初名总制院,于至元元年(1264)设立,以国师八思巴领之。二十五年,尚书右丞相兼总制院使桑哥,以总制院统领吐蕃各宣慰司军民财谷,责任甚重,宜加崇异,奏请用唐朝皇帝在宣政殿接见吐蕃使臣的故典,改名为宣政院,秩从一品,用三台银印。以帝师领院事。置院使二员(后增至十员),其为长者常以朝廷大臣担任,位居第二者由帝师推荐僧人担任。宣政院官属得自选用,与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并为元朝四个独立的任官系统。灭宋后,即置江南释教都总统;至元二十八年,又分设行宣政院于杭州,掌江南各省佛教,其后曾两度废而复置。吐蕃发生变乱,亦设行宣政院前往当地处置,唯重大军事行动需与枢密院商议。诸路、府、州、县置僧录司、僧正司、都纲司,为宣政院下属地方机构,管理各地佛寺、僧徒。至大四年(1311),罢僧录等司,凡僧人词讼皆归管民官决断。至顺二年(1331),复于各省置广教总管府十六所,掌管僧尼政事,由宣政院选僧俗官任达鲁花赤、总管等职。元统二年(1334)罢。宣政院所辖吐蕃之地,分设三道宣慰司: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朵思麻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朵甘思宣慰司)、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乌思藏宣慰司)。宣慰司下辖安抚司、招讨司、宣抚司和元帅府、万户府等。自宣慰使都元帅至万户等各级官员多以当地僧俗首领担任,由帝师或宣政院荐举,朝廷授职。
第2个回答  2011-09-06
宣政院
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中央机关。

宣慰司是介于省与州之间的一种偏重于军事的监司机构,一般掌管军民之事。它是中央机构。宣慰司长官官称"宣慰使",是负有承上启下的一个地方区划的军政最高长官。 宣慰司这一机构最早见于金朝,元朝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9-09
宣政院
第4个回答  2011-09-07
宣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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