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百多年前,当时北美大陆的居民是有哪些人组成地,英国又是怎样统治这片土地的

如题所述

一、殖民地的性质和北美居民的地位
在世界历史上,大致有3种形式和性质各不相同的殖民地:一是由一国居民向不存在主权实体的地区迁徙而建立的拓殖地,这种拓殖地在一定程度上乃是母国领土和主权的延伸,其居民在理论上仍旧为母国国民;二是由一国政府或居民征服和控制另一主权实体而形成的异族统治殖民地,通常是实行侵略战争的结果,而且需要以武力来加以维持;三是通过政治、经济、文化渗透而逐渐操纵他国主权所造成的殖民地,原来的主权实体名存实亡,因而带有异族统治的色彩。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地属于第一种。 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地不是一个整体,而是渐次建立的13个具有政治统治和社会整合功能的实体,其政治和法律地位在特许状中有明确的界定:各个殖民地都是由英王创设的“法人和政治实体” 或“永久政治实体和法人团体”。 所谓“法人和政治实体”,是指一些自然人通过法律自愿或强制结合起来,为实现某种经济的、精神的或政治的目标而组成的群体,可以在特定领地范围内行使政治管理权。 在法律上,殖民地是英王分封的“自由索克领”,而非国王“直接占有”的土地。 在中世纪的土地关系中,这是一种依附性最少的形式。根据这种表述,殖民地和英国本土一样,都是英王的下辖领地,而不是全体英国人的属地。这一规定实际上承认了殖民地在法律上和母国是平等的。因此,根据特许状而建立的殖民地,乃是由英国人定居、英国人统治的海外拓殖地,而不是英国人统治其他民族的被征服地。诚然,大西洋沿岸地区存在众多印第安人部落,但英国在处理和部落的关系时,没有采取军事征服,如西班牙在中、南美洲所做的那样, 而是尽可能进行和平的移民,通过“外交”方式购买部落的土地。英属殖民地的建立和扩展固然严重损害了印第安人的权益,但却不是以征服、统治和掠夺他们为目的的。
根据当时的政治惯例,北美殖民地作为英国的海外领地,其政治属性和土地权利均来自英王的授予,英国政府因此对其拥有合法的主权和管辖权。英国政府采用管理海外领地的方式进行统治,尽可能完整地将英国本土的社会结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移植到北美,按照英国政府自身的模式和功能来设计和建立各殖民地政府,正如纽约的卡德瓦拉德?科尔顿所说:“纽约人民的一个大幸是,他们的政府是尽可能按我们母国的同样方案而形成的。” 因此,殖民地的政治结构和母国具有对应性,每个殖民地近乎半独立的政治实体。总督乃是英王的代表,任职者通常由英国从本土选派,在一些殖民地也有不少为本地人;由本地人组成的参事会相当于母国的枢密院和议会贵族院,民众选举的议会下院则与母国的议会平民院相对,两者共同掌握立法权,可以制定不违背英国法律的地方法令法规。其中议会下院在后来的发展中逐渐掌握了财政权和总督薪俸的拨款权,成为殖民地权力结构的核心。而且,地理阻隔减损了英国对殖民地的控制效力,加以北美居民的自治能力不断增强,对本地事务的控制不断扩大和强化,北美政治精英实际上和母国分享了对殖民地的统治。保守地说,殖民地乃是和英国本土的地方政治单位平行的政治实体,而在政治结构的完整性和自主性方面则有过之。这对独立后美国政治机制的迅速成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既然殖民地是英国人建立、英国人统治的英国海外领地,那么殖民地的英裔居民自然就是英国国民,而非受异族统治的“二等臣民”。他们和英国本土居民享有同样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在特许状中也有明确的规定。1584年英王授予沃尔特?罗利的特许状指出,移居殖民地的人以及在那里出生的人仍然是英王臣民,享有英国的一切特权和豁免,而且可以自由返回本土。 类似的行文此后反复出现在其他殖民地的特许状中。如1632年的马里兰特许状用一大段文字特意说明:移居马里兰的英国人及其子女、已经在那里出生或将来出生的人,乃是英国的“土生居民的和忠实臣民”,他们应和英国本土出生的臣民得到同样的待遇和尊重,同样享有英国本土臣民的全部特权、公民权和自由权。 不独英裔居民在理论上拥有和英国本土居民平等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即使是进入英属殖民地的非英裔移民,也可以通过适当的入籍程序而成为英国国民。1740年英国议会第一次制定了殖民地的入籍法,允许在英国境外出生的人经过一定的程序而归化为臣民。 在各殖民地,除犹太人和天主教徒外,非英裔居民和英裔居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同等的法律保护。这样,在白人居民中间就没有出现西属美洲那种“半岛人”和“土生白人”之类的身份等级差别。
在现实生活中,北美居民的权利和利益确实受到了法律的保障。弗吉尼亚在1619年废除了军法统治,开始实行英国式的法治,居民的权利得到承认。马萨诸塞殖民地议会1641年制定了《自由权法典》,在1648年又编成《法律与自由权》,确立了基本的法治与保障人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原则。 马里兰议会在1639年制定了一项关于人民自由权利的法案,明确宣布保护自由民的权利和特权,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其财产和将其放逐。 另外,在英国实行的陪审团制和人身保护制也被引进,并被赋予特别的意义。尤有进者,殖民地居民享有比英国本土居民更为广泛的选举权。据美国史学家杰克?格林所论,在新英格兰的多数村镇,享有公民权利的自由民,在成年男性人口中的比例高达60-70%; 英国学者R?C?西蒙斯谈到,18世纪中期北美成年白人男子中有50-80%的人拥有选举权。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1763年以前,英国在和平时期没有在北美驻扎常备军,殖民地居民对英国主权的承认与服从,并非出自武力威慑和暴力强制,而是基于国家认同和利益需要的一种自愿选择。北美居民自认是英国人,并且以此为荣。他们感到,能够受到英国宪法的保护,享有“英国人的权利”,实在是一件幸运之极的事情。即便是激进的反英人士詹姆斯?奥蒂斯也曾承认:“我们作为人和生而自由的英国臣民所拥有的权利,足以使所有殖民地居民在和任何其他君主治下的臣民相比,显得生活十分幸福。” 固然不能否认,英国本土居民在观念上对殖民地居民带有歧视倾向,他们认为殖民地就是母国的臣属,应当无条件地服从母国的意志,为母国的利益服务。在殖民地反英情绪高涨以后,这种看法在英国更加流行。 另外,1696年英国关于殖民地海事审判的决定,剥夺了北美居民在海事案件中的陪审权,也是一项歧视性的措施。但是,这些并未从整体上改变殖民地居民的实际地位和权利状况。
总之,北美13个殖民地和欧洲国家在亚非地区的殖民地完全不同,甚至也有别于西属美洲,不存在异族统治的问题。印第安人虽然受到白人的驱赶和虐待,但从法律上来说,土著部落是独立于英国管辖之外的主权实体。英属殖民地乃是英国主权范围的延伸,它们是英国人、特别是居住在北美的英国人自己统治的海外拓殖地,其政治和经济的控制权主要掌握在北美居民自己手中。殖民地居民并非受到英国人奴役的劣等臣民,而是享有充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英国国民。所以,英国对北美殖民地的统治谈不上是“民族压迫”,北美独立运动也不是“民族解放运动”,而是日益成熟的英国海外领地脱离母国的政治分离运动。约翰?迪金森在1774年大陆会议以后说过,殖民地居民认为,如果母国不做出让步,“就难免卷入一场内战”。 正是出于这种考虑,独立运动领导人在武装冲突爆发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对于脱离母国的正当性仍然没有充分的信心,在独立的问题上表现得犹豫迟疑,希望通过联盟或联邦的方式来重新界定殖民地和母国的关系。

二、英国对北美的统治及其后果

英国在北美建立殖民地的初衷,在于扩大和其他欧洲国家竞争的实力,传播基督教,安置国内过剩人口,发展贸易和增加财富。 至于那些自愿移居北美的普通移民, 其意图不外是摆脱在母国的不如意境况,寻求更好的生存发展条件。政府和民间这两方面的要求,在殖民运动中达成了统一。在殖民地的发展扩张中,这两种利益并行不悖,至少都得到了部分满足:英国通过殖民地而扩大了其战略和经济利益,移民及其后代的境遇则逐步获得了改善。
从整体上看,英国对北美殖民地的政策具有一个长期性的特征:政治管理比较宽松,经济控制则相对严厉。历史学家查尔斯?安德鲁斯在比较英、法两国对待殖民地的不同策略时写道,“英国对殖民地贸易施加更严格的限制,在国内各港口征收更重的关税,但她很少干预各殖民地的内部事务,对于人口流动、政府援助及维护等方面的事情也很少关心”;这样就使英属美洲殖民地变成“自我依靠、自我治理和自我维持”的群体,具备独立的精神,对自己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充满信心。 也就是说,英国的殖民地政策在整体上是消极的,其主旨在于防止殖民地摆脱对母国的忠诚和依附,保护殖民地不受欧洲其他殖民国家及印第安人的攻击,而不是主动地规范其社会发展道路。这对北美殖民地自主性和自治体制的发展,是一件十分幸运的事情。
而且,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英国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实际效果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英国管辖殖民地的方式包括选派总督、任命参事会、设立海关、实施《海上贸易条例》、审查殖民地议会制定的法令等。除由于管理机构相互摩擦、官员素质低下和腐败所造成的效力损耗之外,遥远的地理阻隔也一直是一个难以摆脱的限制。更有甚者,英国派去的总督有时对母国的指示阳奉阴违,乃至公然抵制。因此,殖民地所受英国的政治控制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严重。英国对殖民地议会通过的法令的审查情况,就是一个有说服力的例子。在1691-1776年间,北美殖民地提交英国审查的法律共有8,563项,其中只有469项被废止,仅占5.5%。 而且,殖民地议会通常运用各种技巧来规避英国政府的审查,许多法令在英国政府开始审查时即已经期满失效,有的殖民地则将被否决的法令以另一种方式再度通过,有时英国政府的废止决议在殖民地得不到及时而认真的执行。
在英国这种宽松的控制下,殖民地的自治不断强化。在日常的政治生活中,殖民地事务大部分掌握在北美居民自己手中。参事会和总督在理论上都是英王权威的代表,但两者不时发生冲突。各殖民地议会下院的权力和作用不断扩大,逐步演化为总督和参事会的制衡力量,殖民地的许多重大政治斗争,乃是在议会和总督之间展开的,而且大多涉及权力之争。一般说来,总督无法遏止议会的权势扩张。这就严重限制和削弱英国的统治能力。为了摆脱这种不利局面,英国政府曾谋求削弱殖民地的立法权,并力图将王家官员的薪俸固定化。但所有的尝试都遭到殖民地议会的强烈抵制,没有产生效果。另外,英国政府还试图改变各殖民地各自为政的状况,想在北美建立一个统一的殖民地政府,也无果而终。显然,北美社会力量的成长和自主意识的增强,使自治成为一种不可扼制的取向,在某种意义上,独立运动正是这样自治倾向发展到极点的结果。
在经济上,英国对殖民地施加了更多、更严格的限制。如果说北美居民在政治上、法律上和英国本土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地位,而在经济上则很少受到平等的对待。英国对于殖民地经济的基本政策,一是要维持其对母国的依赖,二是使之对母国经济具有互补性。英国奉行重商主义政策,鼓励国内制造业发展,对殖民地的制造业予以限制,以使之成为国内制成品的市场。但以往史学界对于英国的限制作了过分的强调。实际上,英国限制殖民地制造业的法令很少得到严格执行,其中仅1732年6月的《制帽条例》略有收效。在一些殖民地居民看来,制造业弱小并非一件坏事,人们觉得耕种土地和从事捕鱼业,比制造业对他们更有利。本杰明?富兰克林认为,只有土地少而人口密度大的国家,才必须以制造业来养活其居民;像美洲这样土地充足的地方,“决不会出现什么有规模和有价值的制造业”。 亚当?斯密也谈到,重商主义对殖民地并无多大的损害,因为土地始终很廉价,而劳动力一直昂贵,殖民地居民从英国进口货物,不仅质量较好,而且价格比自己制造要便宜得多。 直到革命前夕,北美居民才开始对英国限制殖民地制造业的政策提出质疑。
重商主义的影响更多地反映在殖民地的贸易格局方面。英国政府制定《海上贸易条例》的本意,在于谋取和维持贸易垄断地位,增强殖民地居民对母国的依赖性,推进英国的商业利益。 这些措施对殖民地经济有何影响,在史学界长期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传统的看法认为,它们严重制约了殖民地经济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史学界对这个问题作出了重新解释。一方面,由于缺乏足够的海上缉私能力,海关官员低效腐败,使《海上贸易条例》未能得到切实执行,殖民地走私盛行,贸易和关税体制漏洞百出;另一方面,母国的政策对殖民地经济还具有积极意义,刺激了南部造船物资和靛蓝的生产,使烟草、稻米等产品获得了可靠的市场保障,使北部船运业主得到了保护,得免于法国、荷兰和西班牙等国船运的冲击。正因为如此,除新英格兰的走私商人外,北美居民直到独立运动兴起时才开始谴责《海上贸易条例》。另外,过去学者们曾认为,殖民地贸易存在极大的入超;据近期的研究,殖民地通过各种途径对入超进行补偿,大大减少了贸易逆差。
货币问题在殖民地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英国对殖民地发行纸币的限制,被认为是殖民压迫的一个重要体现。各殖民地缺少硬通货,货币的流通量不足,使交换手段受到很大的限制。解决的办法自然是自铸钱币或发行纸币。至18世纪中叶,每个殖民地都有了某种形式的纸币。但纸币的价值很不稳定,经常发生贬值,逐渐在债权人中失去了信用。英国议会于1764年通过货币条例,规定各殖民地自是年9月1日起不得再发行纸币;流通中的纸币到期后自行废止,不得延长使用期限;不准用纸币偿还私人债务和支付公共收费。 许多殖民地对此表示抗议和抵制,有的并不理会英国政府的限制,仍旧允许纸币流通。英国政府后来逐步放松了限制。
有一种理论认为,母国对殖民地的经济政策通常是以掠夺为特征的。在运用这种理论评估北美殖民地和英国的经济关系时,需要做具体的分析。英国当然需要殖民地为它提供自己不能生产的原料和产品,同时大量购买母国的制成品,从而为母国创造财富。从这种利益需求出发,以种植业为主的海岛殖民地和北美南部,被认为是对母国最有益的地区。然则正是这些殖民地乃是英属美洲的富庶之区,那里的种植园主大多富甲一方。可见,虽然殖民地经济对母国具有依附性,但两者之间同时也存在一种互惠的关系。如果成千上万渴望致富的英国人千里迢迢地迁居美洲,不过是自投罗网地接受母国的“掠夺”,这实在是难以想象的事情。另一方面,殖民地和母国的经济关系中也确有一些恶性因素。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殖民地债务的持续增长。1757年切萨皮克地区居民向英国商人负债100万镑(英币),1776年他们的债务更达到200万英镑以上。 1760年,殖民地的总债务为200万英镑;1772年英国发生信用危机,导致北美债务激增,一跃而至400万英镑。
殖民地经济的确为英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同时北美社会自身的财富在不断增长。到1775年,在英属美洲所有殖民地中,以北美13个殖民地社会发展程度最高,人烟最为阜盛。城市中的富裕人口不断增加:1730年以前,北部城市中财产在5,000英镑(英币)以上者甚为少见,而到1750年,财产达到20,000英镑的人并不罕见,多者可达50,000英镑以上。 因此,北美社会在整体上是繁荣而富足的。据当时人描述,新英格兰“显示出一种富裕和满足的气象”,“这里所有的居民看起来都吃得好,穿得好,住得好,在其他任何地方根本见不到比这程度更高的独立和自由”; 那里到处可见“相当好的城市,富足的村庄,宽广的田野”,“这种美好的光景必定给人带来一连串愉快的想法;这种景象必定会在一个良好公民的内心激起由衷的极大快乐”。 总之,“美洲的这些殖民地”已不再是荒野, 而是一个“希望之乡”,一个“牛奶与蜂蜜之乡”。
由此可见,英国对北美殖民地的统治不是以压迫和掠夺为主要特征的,并没有造成普遍的贫困。相反,在英国的羽翼之下,北美获得了政治自主性的成长空间和发展经济的机会,在资源和财富上与当日欧洲最发达之国无分轩轾,而且社会更为稳定和有序。可见,“辉格学派”指斥英国对殖民地的政策从一开始就是“压迫”,乃是于史无征的。在一定意义上说,1763年以后北美居民所反对的并不是英国的“压迫”和“掠夺”,而是“殖民地”这种地位所固有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要求以独立自主的身份立足于世界。甚至那些避祸于英国的“效忠派”,听到英国人称北美为“我们的殖民地”,也感到十分刺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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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http://modhis.nankai.edu.cn/script/modhis/wenku/zhimi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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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04
一、殖民地的性质和北美居民的地位
在世界历史上,大致有3种形式和性质各不相同的殖民地:一是由一国居民向不存在主权实体的地区迁徙而建立的拓殖地,这种拓殖地在一定程度上乃是母国领土和主权的延伸,其居民在理论上仍旧为母国国民;二是由一国政府或居民征服和控制另一主权实体而形成的异族统治殖民地,通常是实行侵略战争的结果,而且需要以武力来加以维持;三是通过政治、经济、文化渗透而逐渐操纵他国主权所造成的殖民地,原来的主权实体名存实亡,因而带有异族统治的色彩。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地属于第一种。 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地不是一个整体,而是渐次建立的13个具有政治统治和社会整合功能的实体,其政治和法律地位在特许状中有明确的界定:各个殖民地都是由英王创设的“法人和政治实体” 或“永久政治实体和法人团体”。 所谓“法人和政治实体”,是指一些自然人通过法律自愿或强制结合起来,为实现某种经济的、精神的或政治的目标而组成的群体,可以在特定领地范围内行使政治管理权。 在法律上,殖民地是英王分封的“自由索克领”,而非国王“直接占有”的土地。 在中世纪的土地关系中,这是一种依附性最少的形式。根据这种表述,殖民地和英国本土一样,都是英王的下辖领地,而不是全体英国人的属地。这一规定实际上承认了殖民地在法律上和母国是平等的。
第2个回答  2011-09-13
纽约最早是荷兰人去的。加拿大地区英法移民,美国南部以及墨西哥是西班牙人,其他就是土著了,印第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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