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隐瞒租赁税,房东为了不退押金,不续租了房东去交了租赁税和滞纳金,让我负担税费,这种情况如何维权

如题所述

您的问题不是加收滞纳金的问题,且你也不需要加收滞纳金。您的问题是解决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
一、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活动的),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1份申请代开发票。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或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
2.需报送的资料
出租方出具房屋租金金额等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涉及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合同书。对个人小额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五、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
近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征〔2008〕237号文下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 〔2004〕 181 号)文件下发执行以来,部分区、县局反映具体执行中存在的一些有关个人出租房屋的综合征收率、适用范围、计税依据确认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中综合征收率的适用范围调整为个人出租住房的行为。
个人出租住房中的转租、再转租行为按照分税种计征方式计算缴纳地方各税。
二、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时,其纳税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
(二)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
三、采用5%综合征收率计征相关税款,在确认出租房屋收入时应包括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
四、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文件执行前已经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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