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普通员工的界定

我毕业就签了一家工程设计公司,己工作了三年半,现提出离职,但合同有竞业限制,同题是我属限制人员范围吗?网查了这个同题很久,就是没有很清晰界定高级员工与普通员工的区别,有的以掌握的知识来界定,但又如何区分掌握什么知识才属高级员工或研究人员,我没做研究啊,虽说画图设计,但属专业基本职能啊,现公司主是人太少,任务又多,就是待遇差,我走了相当于公司少了一个专业,会对公司有点影响,但这不是我的问题吧,公司招不到人不是我导致的,招不到人的原因也是留不住人的原因,我毕业到现在也算忠诚了,三年半内走的同事有十几个,而公司的员工总数才十个左右,每个人走了都被竞业限制或者以不办离职手续形式卡留,大多空手走了,但那样很不好啊,仲裁的话又麻烦,而且是明着翻脸了,大家都不好过啊,我如何是好,这充满争议的邪恶的竞业限制,法律是否可以再完善明确点啊,我属被限了吗?我原签的合同里竞业限制有效吗?毕业当年的我纯洁地掉入限井,合理吗?哪位大律师能给我解忧啊?不胜感激至极!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指普通工作人员接确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岗位,你为公司的专职会计肯定接确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列为竞业限制的人员。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不得低于本人工资的50%,不按月给经济补偿,你可不承担保密责任,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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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13
竞业限制没有对现职人员进行规定,只要是公司员工并且签订了就有效。但是竞业限制中应该规定经济补偿,你们公司的人走了怎么会是空手走呢,如果公司没有给你们补偿,那么该限制是违法无效的!
第2个回答  2012-03-13
竞业限制 在现实上普遍存在,可是也普遍被违法,如何保护自己,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给以相应补偿都是需要仔细衡量的,建议你找当地律师详细咨询。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2-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于员工竞业和保密条款主要规定在以下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条规定了竞业限制期限的前提:1、约定限制的前提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后,如果在合同期内,那是法定的,不需要约定;2、约定限制是单位要给补偿的,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一般都是按在单位的月工资发放,要求限制多久,就要发多少时间的工资。3、没有给予补偿的,限制条款无效。4、劳动者违约预定的,要承担违约金。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都是返还支付的保密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本条规定了限制的人员,要求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实这个范围是非常广的,所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单位只要按约定支付了保密金,不管是什么人员,都有有保密义务的。2、本条也约定了期限和地域等。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年,如果约定2年,也就是单位要给你2年的工资作为补偿;3、对于地域,一般是要求在单位所在地的;)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约定了劳动者的违约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非常难,因为单位具体损失需要单位举证,而且是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在这个领域内单位是很难举证的,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都是要求劳动者返还单位支付的保密金,当然也有判决或者裁决按双倍返还的)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告知几点:
1、单位不支付保密金的,对于保密条款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不遵守;
2、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对于那类人员需要承担保密竞业业务,一般都是看合同有没有约定,单位有没有支付保密补偿金的;
3、保密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员工在单位该享受的劳动法保障的任何权利,单位都不得损害!包括工资福利等,单位不得以该条款作为抠扣的依据!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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