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

如题所述

1、自然人因民事侵权行为发生死亡后果,导致死者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遭到侵害。这也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引发死者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产品质量事故致人死亡等。应当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精神,如果自然人的死亡是由于刑事犯罪行为而引起的,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精神损害必须是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这是我国法律目前对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范围。在此杨朝晖律师提醒大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必须在侵权诉讼中一并提起,而不能另行单独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同时,随着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及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对一度困惑人们的死亡赔偿金是否等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也基本形成共识:即两者不能替代,死者亲属有权同时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自然人死亡后,死者的精神性人格利益遭到侵害。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作了具体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例如曾经发生的“海灯法师名誉侵权案”,就是海灯死后他人贬损其名誉,海灯的养子范应莲起诉。虽然这里没有把骨灰明确列入,但我们认为骨灰应比照遗体、遗骨。3、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的让与或继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原则上不能让与或继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在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这两种情况下例外。换句话说,受害人获得了赔偿义务人性质明确(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具体的书面文件后,可以将其作为财产权让与他人,有继承的事由发生可以继承;或者受害人死亡前起诉精神损害赔偿可在生前转让,起诉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继承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司法实践中原来的诉讼中止,继承人参加诉讼;近亲属可以共同原告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或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这样近亲属可能获得双重身份,既完成原来的诉讼,又提出自己新的诉讼请求,当然也包括近亲属自身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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