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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有半总统制风格的宪法,总统可自由任免总理,国会可以对总统投不信任票;不过总统也可以因此解散国会。
2、总统有相当大的权限,特别是可以宣布停止适用宪法的紧急状态权,而且任期达七年之多。
3、首部规定司法二元化的宪法,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立。
4、军队为总统直接指挥调度。
5、第一部明文规定公投机制的宪法。
6、明文规定,在魏玛共和体制内,人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较同期宪政国家多了许多,体现了国家对人民也有一定照顾义务的概念。
7、首先将基本国策入宪的宪法。
8、经过19世纪工人运动,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开始受到节制,福利权保障的提出标志着资产阶级宪法走上改良路线,因此是进入近代宪法时代的标志。
扩展资料:
《魏玛宪法》的衰落:
魏玛共和国的崩溃始于1930年。是年3月,社民党米勒内阁因为失业保险问题集体辞职。兴登堡总统因此得以任命布吕宁为总理,组建一个未获议会多数支持的总统内阁。此
后,布吕宁内阁频频利用宪法漏洞绕过议会进行统治。他们采取的具体方法是:一旦议会多数拒绝通过总统内阁的重要法案,总统便凭借宪法第48条以紧急状态法令方式颁布被议会拒绝的法案。如果议会取消总统的紧急状态法令,总统就解散议会重新大选。
按照宪法的规定,总统须在60天内重新大选,这也就意味着总统内阁拥有了两个月的完全独掌大权的时间。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在布吕宁担任总理的两年中,魏玛共和国的议会政治每况愈下:1930年开会94天,通过法律98部,1931年开会41天,通过法律34部,1932年则只有13天,通过法律仅仅5部。
与之相反,紧急状态法令的数量则由1930年的5部上升到了1931年的44部和1932年的66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魏玛宪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魏玛宪法》的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