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从皇权到人权的演变

清朝法制与民国法制的区别。
法制为什么会由专制护符转变为保障自由增进人权的保护神?
如何朝开拓现代人权法制建设的方向迈进?
将法制同人权联系起来有什么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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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法制与民国法制的区别。
其实民国法制在一定程度上是清末法制的延续,其民法刑法等都是继续沿用的清末颁布的法律,法律体系也是沿用的清末的六法体系。
如果说有什么区别,就是国体和政体的不同,清末是君主立宪,内阁制,民国是共和,先内阁制后总统制。

法制为什么会由专制护符转变为保障自由增进人权的保护神?
近代法制是建立在古典自然法学的基础上,理论基础为“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目的是为了以人权对抗神权,以“天赋人权”对抗“君权神授”,以分权对抗集权,以民主对抗专制。在专制主义下,法律是为维护神权和君权而存在的,规定神权和君权神圣不可侵犯,近代为了反对专制主义和封建主义,于是提出人权不可侵犯的近代法制。

如何朝开拓现代人权法制建设的方向迈进?
首先需要启蒙运动,然后在全社会普及公民意识。接着进行自下而上的改革,树立宪法权威,再使政府在机制上实现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将法制同人权联系起来有什么重要意义?
将法制和人权相联系构成了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基础,构成了反封建和反专制的理论武器,在反抗专制和封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构建了近代社会的法制理论来源,一切近代法律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

介绍几本参考资料:
清朝法制史. 作者:张晋藩主编; 出版社:中华书局
中华民国法制简史;作者:张国福著;出版社:北京大学

第三节 清朝(上)法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清朝立法活动及法律内容概况,掌握清朝法律及司法制度
☆一、主要法典
(一) 《大清律例》
(二) 《大清五朝会典》
△二、法制特点
(一) 严刑峻法
(二) 维护满族特权的法律制度
(三) 重法扼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发展
三、 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关
(二) 诉讼制度
(三) 审判
1. 秋审
2. 朝审
3. 热审
第一节 清(下)、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法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清(下)修律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掌握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的立法概况及现代法治的确立。
☆一、晚清修律的原因及内容
(一) 沈家本
(二)中国古代法制(人治)的衰落
△二、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 宪法性文件
1.《钦定宪法大纲》
2.《十九信条》
(二)大陆法传统的建立及其他立法成果
1.大陆法传统的确立
2.修律的其他主要成果
☆三、孙中山的立法思想与现代法治的确立
(一) 孙中山的立法思想
(二) 现代法制的确立
(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四、 北洋政府的立法与司法
(一) 立法
(二) 司法
第二节 中华民国法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民国法制的立法原则,掌握《六法全书》。
一、 立法原则
二、六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六法全书》

清末“预备立宪”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颁布,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其特点为: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实质为: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宪法的外衣,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911年11月3日发布。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
谘议局--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资政院--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
观审
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31日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袁记约法”--又称《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5月1日公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贿选宪法”--又称《中国民国宪法》,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南京国民政府,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

清末时期。清末时期是指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至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清朝灭亡这一特殊历史时期。1840年以后,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社会发生了剧烈变化,由一个主权独立的封建国家蜕变为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在这种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中国也艰难地开始了由古代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向近现代法律文明的转变。因此,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这一时期的学习重点包括清末预备立宪及宪法文件、清末对部门法的修订及其主要成果、清末修律的特点及其历史意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及其后果,等等。
民国时期。自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先生在南京宣布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至1949年国民党统治集团退出大陆,是中国近代史上的民国时期。在此期间,先后存在过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等政权。在20世纪初的特殊社会环境下,中国近代法制开始艰难迈步。南京临时政府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政府的宪政活动与宪法文件、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主要法典的制定、国民党政权的司法制度等,是这一时期的复习重点。

清朝法制在关外经历了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以及由简单到复杂的演变,入关后到清末经历了从封建法制到近代法制的演变。

关 外 时 期

努尔哈赤欣赏诸葛亮的治蜀经验,重视以法治国。明万历十五年(1587)“六月二十四日,定国政,作乱、窃盗、欺诈,悉行严禁”,开始立法。但法律形式粗疏,多为努尔哈赤口头宣布的某些“禁令”,或者是诸贝勒口头议定的规则,或者是八王发布的“文书”。努尔哈赤口头“禁令”是基于女真传统习惯的不成文谕令。四十四年(1616)后金政权建立,努尔哈赤对于以法治国的重要性理解更深,强制八旗将领乃至八旗之主严守法度。这时法则多了一些但不全面,“内容涉及到八旗的组织和制度、军令、围猎令以及诉讼等各个方面。”开始有了成文法,例如天命六年(1621)《禁单身行路谕》就是。

在“定国政”之前,努尔哈赤政权还没有什么司法机构。那时谁犯了罪,直接按照军中的刑法规矩处理。万历四十三年立国后努尔哈赤设立理政听讼五大臣,下设十名理事官“扎尔固齐”。司法机构就有了两级:第一级是牛录,第二级是诸王贝勒大臣。轻微案件由牛录处理。诸王贝勒大臣接受五大臣审问而未决和依努尔哈赤指定的案件。复杂案件,先经扎尔固齐十人审问,再由五大臣鞫(jū)问。之后报告诸贝勒。大家议定后,向努尔哈赤奏明三遍复审的结果。如果恐怕有冤屈,就让打官司的人跪在努尔哈赤面前,再详细审问,把是非搞清楚为止。如果是努尔哈赤亲属犯法,努尔哈赤就以汗和家主双重身份亲自审断。

诸王贝勒大臣审案时不许喝酒、吃肉,索贿、受贿。

努尔哈赤时期刑罚残酷,死刑有斩头、烧杀、炮烙、“乱刺鼻、耳、脸、腰”后斩首、磔杀、戮尸,体刑有打腮、穿耳、鞭打等。

皇太极的法制建设围绕集权、发展农业生产以及夺取明王朝的政权为目标来开展。制定了“参金酌汉”的立法路线,扩大立法范围,法律形式多样,成文法成为主要方式,法制建设已进入到封建法制阶段。

法律比努尔哈赤时期大为完善。如以下方面皇太极都立了法:一、行政。《崇德会典》汇集天命十一年到崇德元年的重要谕令,内容包括了礼、刑、户三部的主要法令,还为皇族立了法,建立了宗室封爵制度。二、调整社会关系。天聪五年七月颁布《离主条例》,就是为了调整奴隶与奴隶主的关系。三、经济关系。规定按人口分配土地,禁止贵族大臣子弟放鹰,蹂躏田园,允许自由买卖粮食。四、刑事。汉族历代王朝刑律的“十恶”(谋反、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为十恶)罪被引入,犯上罪列为十恶之首的政治罪。不在“十恶”范围里的政治罪还有叛逃罪、逃人罪(离开奴隶主逃跑)和容隐逃人罪、通敌罪。一般刑事犯罪有盗窃罪、通奸罪、欺骗罪、杀人罪、赌博罪、左道惑众罪、贩卖武器罪等。经济犯罪有经商漏税罪、隐匿壮丁罪、行贿受贿罪、隐匿俘获罪、种烟吸烟罪等。刑罚有杀头、拘禁、鞭笞、穿耳、鞭打、圈禁、流放、籍家、罚银、革职、解任等。四、典礼。为了集权的需要,皇太极还制定了显皇位之尊的典礼。在他登基之前,他要求王公大臣以及内宫遵守从汉族宫廷学来的各种礼仪。五、军律。为了有效地与明战争,皇太极迭次颁发军律。六、婚姻。天聪六年还下达了禁止乱伦婚娶,禁止没到十二岁的女子出嫁的法令。

法律形式,有与努尔哈赤一样的上谕,如“禁隐匿壮丁令”、“禁诸王贝勒违法令”;成文法则有条例,如《内外牛录首告离主条例》、《纵畜入田罚例》。崇德元年(1636)效法《大明会典》颁布了清朝第一部行政法典《崇德会典》,是天聪时期各种法令的汇编。

皇太后时期,牛录还是基层司法机关,而由于天聪五年六部设立,中央有了最高司法机关和折狱审案的专职部门——刑部。审案,有时各旗旗主、诸王贝勒大臣仍须参加,最后报告皇太极,由他裁夺,付诸实施。

顺治到鸦片战争时期

清朝入关后,在全国范围建立起封建政权,关外那些简陋的法规已远远不能适应需要,于是开始了涉及面广大的立法活动。多尔衮认识到单靠武力不能统治全国,还必须实行封建法制。顺治元年王朝以《大明律》为蓝本,参考后金满制,于顺治三年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此律是清朝大法典,用到宣统三年才废止。该法典弁以“六脏图”、“五刑图”等八种图像。律是基本大法,436条;例是辅助法,824条。律文7篇:名例律、吏律、户律、刑律、工律等。此法在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续修,更名为《大清律例》,俗称《大清律》。律文相对保持稳定,而附例即条例不断续增,由原来的824条到同治时已增至1892条。

除了《大清律》这个基本法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各部院的则例,有《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嘉庆会典事例》、《光绪会典》、《光绪会典事例》、《六部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还有各部管辖的事项规则,如《钦定八旗则例》、《钦定户部漕运全书》等,监察法规有《京察法》、《大计法》,民族法规有《蒙古律》、《回律》、《番律》、《钦定西藏章程》等。此外还有各种经济法规和涉外法律。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维护皇权和封建统治。《大清律》明确规定皇帝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规定对犯有推翻王朝罪行的凌迟处死并株连到祖父、伯叔、兄弟之子。被凌迟处死的,其子孙如不知情可以免死,但须阉割并发配新疆。

二、以刑罚加强思想专政。从顺治朝直到宣统朝以文字狱打击对清朝有不满情绪的知识分子,其中以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为甚,详《文字狱》一文。

三、维护旗人特权,对他们刑罚可以换轻刑、减等。《大清律例》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徒一年者枷号二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减等是指所犯死罪斩立决,可以换成斩监候之类。

四、维护宗族特权。宗族是同一父系的家族。为了通过宗族的领导管理同族,以巩固清朝统治,清朝统治者要求立族正,并赋予他们以调处、裁判的权力。清朝利用族正征税、治安、禁盗贼、禁犯上、守国法等等。同时法律规定维护宗族的特权,允许对“悖逆子孙”予以严惩,规定对族产予以保护。

五、刑制规范。清废除了明代厂卫和镇抚司使用的一些酷刑,如脑箍、烙铁、立枷等,而将建于五代的五刑——笞、杖、徒、流、死当作正刑。笞是用竹板或荆条打脊背或臀部、腿,杖是用大竹板或荆条打脊背或臀部、腿,徒是拘禁并强制劳动,流是流放僻远之地,死就是处死。其中死刑分立决和监候两种。立决是犯大罪,立即处死;监候是犯罪较轻,经过秋审才决定是否要杀。五刑之外还有一些非正刑,例如迁徙、充军、枷号、赎刑、刺字、凌迟、枭首、戮尸。枷号是将犯人上枷,标明罪状示众,赎刑是用钱抵刑,刺字是用满、汉两种文字在面、额、项、臀部等处标明犯罪原因,凌迟是酷刑:先割两乳、两臂,然后开膛取出内脏,最后割脑袋,枭首是斩首并悬挂示众,戮尸是陈尸示众,以示羞辱。

六、民事经济方面。严令旗地买卖(这个规定到咸丰五年松动),实行地丁合一(详《经济·从一条鞭法到地丁合一》)。清初为了镇压郑成功的抗清斗争而颁布《禁海令》、《迁海令》,限制对外贸易,限制开矿,维护旗人地位,也给了奴仆一些小保护权,但雍正时期有开豁贱籍政策。

七、涉外法律以闭关自守为原则,讲究自尊,限制贸易,警惕外患,排除天主教。

这个时期法律特点与其内容密切相关。一是维护中央集权和满族、宗族特权,二是刑罚严酷,三是实行思想专政,四是闭关自守。

这个时期的司法制度比关外严密多了。其中央司法机构维持明朝“三法司”制度: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监察百官,并参与审理大案。地方审级与地方行政区划一致,有督抚、臬司、府、县四级。

审理案件程序是:诉讼先经州县审录,如判徒刑须经府、按察司,然后报督抚。督抚同意后还要报刑部备案。判流刑、充军、发遣,须由各省督抚审结,案卷报刑部,由堂官侍郎批复,由各省执行。判死刑特别慎重,由三法司会审。有秋审和朝审。州县将判死刑的案犯和案卷送省城(乾隆三年以前还要经过府,才到省)。臬司审核后报督抚。督抚根据情况判为情实或是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具题上奏皇帝裁决。皇帝将题本转交三法司。刑部提出处理意见,别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将意见分送天安门会审各衙门。八月一天,天安门会审。书吏宣读刑部决定,会审会议通过。再报告皇帝裁决。朝审是复核京师死刑案件。过程与秋审一致,时间是八月初。皇帝判决算是终审。判可矜、留养承祀就是免了死刑,批缓决就是继续监押,留待下次秋审或朝审。批情实就要处决。

非常大案要王、大臣、九卿会审。宗室、觉罗罪犯由宗人府、刑部会审,蒙、汉相涉案由蒙古官员与汉族地方官共同审理,地方大案由布政使与按察使会审。发回及驳回案件由督抚与司道会审。

鸦片战争后到清末时期

鸦片战争后,清朝丧失了部分司法主权。在新政变革中,清朝封建法制迅速解体,向近代法律体系演变。

鸦片战争开启了中国新阶段,也开启了清朝法制新阶段。鸦片战争后中国进入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司法制度也开始半封建半殖民地化了。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并从同治三年开始在租界内任意设置司法公廨。列强侨民在民事、刑事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而由他们在中国土地上设立的领事法庭公廨审理。这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严重侵犯,也是中国丧失司法主权的标志。

八国联军侵略中国后,慈禧太后发布上谕变法。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提出改革法制的建议被采纳。清廷成立了宪政编查馆和修订法律馆负责法律改革。经过10年的努力,对旧有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新的法律体系建立了起来。封建法制演变为近代法制。法制变革包括司法制度的变革与新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司法制度变革。一、司法独立。光绪三十一年(1906)清政府改革官制,改刑部为法部,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兼审判事务;大理寺改名大理院,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法部设总检查厅,成为最高检察机关。这个改革使司法终于独立,过去司法行政混一的体制崩溃了。二、审判诉讼制度改革。西方一系列的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制度被引进。废除三法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制,实行四级三审制。审判衙门分为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乡谳局四级(宣统元年,开始筹措经费,建立审判厅,培训新型司法人才)。民事、刑事案件,由初级审判厅审判;不服,准赴地方审判厅控诉;再不服,准赴高等审判厅上告。民事、刑事诉讼分开,建立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等程序和公审、回避、陪审、辩护等制度。三、监狱制度改革。设“模范监狱”、“罪犯习艺所”,改变以往以监狱惩罚罪犯的传统。光绪二十九年(1903)建立了京师模范监狱,随即在一些省府州县也陆续筹建。

新法律体系建立。新法律体系的建立仰仗新的法典的制定。经过十年努力,制定了一系列近代法律。光绪三十年(1904)颁布《钦定大清商律》、《公司律》,三十二年颁布《破产律》,三十四年(1908)颁发《钦定宪法大纲》,同年制定了近代行政法《钦定行政纲目》,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又诞生近代刑法《大清新刑律》,宣统三年编成近代民法《大清民律草案》。此外,三十四年拟订的《大清商律草案》、宣统二年编成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尚未经清廷审核,清朝就已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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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1-16
在词典中可以找到“法制”的定义: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个释疑既局限于政治角度的分析,又局某于限国家或者某群落的范围,难以表示真正意义上的法制的本质。如果我们把法制的本质问题从社会进化的角度,放到更加广阔的宇宙范围,向一般层面再递进一步,就可以这样定义,法制是人类社会维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社会规则。这样我们就可以更好的解释上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国际性法则,更加方便评析法制的得失。
法制的历史地位,就在于法制决定了上层建筑能否适应经济基础,能否维系本群体生存与发展,能否保持和巩固政权的统治地位,法制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实现互动的载体。简单地说,无论打麻将的规则、体育竞赛的规则,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是不近同的,这也是很多游戏富有生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人类社会的游戏规则也是如此,当规则不够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时候就要不断地修缮和革新,以便使大家能够在游戏中各得其所,把游戏进行的更持久。如果该革新的长期得不到革新,那么在游戏中长期吃亏无法再玩下去的人们就要用暴力手段打破旧规则,建立新规则,这就是改朝换代了。前苏联倾覆的众多因素中法制混乱、社会腐败就是重要一条。纵观我国历史,历代王朝的覆灭无不与法制的缺失紧密联系。以夏、商、秦等为代表的法制不断走上严酷的极端,以致指鹿为马、横征暴敛、路人以目,于是一夫夜呼,应者云集,揭竿而起,忽焉亡也;另则,以唐王朝、李自成政权等为代表的法制日益宽纵,以致豪强坐大,撼动国本,军阀混战,天下易主。这方面比较有代表的可以看一下安史之乱的相关史料和郭沫若先生的《甲申三百年祭》便大可明了了。
经济基础在不断的变化,法制就要不断地变化,这个变化的目标是要进一步去平衡随着经济基础不断变化的社会之间的关系。而实际当中正是由于法制的制定和实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从而使它往往向着相反的方向发展,进一步打破了社会的平衡,尤其是上层建筑与普遍的社会群体间的平衡,加速了上层建筑的崩溃。鲁迅先生总结的好,人们就生活在暂时坐稳了奴隶和想做奴隶而不得的这两样时代之中。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11-18
1 清朝法制与民国法制的区别。
是目的不同
清朝是保皇帝,民国是保江山保人民,驱逐帝国主义
2 法制为什么会由专制护符转变为保障自由增进人权的保护神?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专制是迟早要淘汰的这是历史的必然性.而各个大国都在朝这方面奋进,中国的先进分子都会参与到这个保障人权的问题来.还就是根据中国的国情来,只有实现人权,才能够有基本的能力打败侵越者,俄日之战只所以俄国战败就是制度输了.
3 如何朝开拓现代人权法制建设的方向迈进?
因为在这方面是一个空白,所以只能慢慢摸索,但生产力决定体制这一根本不会变,也就是要坚持马克思的基本理论
4 将法制同人权联系起来有什么重要意义?
法制与人权联系起来才是体现真正的民主
法制只有是在保障人权上才是进步的
人权只有在法制的保障下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
第3个回答  2007-11-21
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的过度是清朝法制和民国法制区别的基础。
而由于资本主义天赋人权思想的符合资产阶级取代封建地主阶级保护自己权利,稳固政治地位的需要,同时也符合历史文化进步的趋势(这话听起来好像有点恶心,不过是事实,人人平等是资本主义思想,却也是符合人民利益的),因此渐渐成为社会思想的中流砥柱,资产阶级在掌权后理所当然以此为思想基础建立法制,于是法制就从封建社会维护封建集权的形式转化为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的形式。

个人观点而已,o(∩_∩)o
第4个回答  2007-11-18
法制的历史地位,就在于法制决定了上层建筑能否适应经济基础,能否维系本群体生存与发展,能否保持和巩固政权的统治地位,法制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实现互动的载体。简单地说,无论打麻将的规则、体育竞赛的规则,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是不近同的,这也是很多游戏富有生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人类社会的游戏规则也是如此,当规则不够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时候就要不断地修缮和革新,以便使大家能够在游戏中各得其所,把游戏进行的更持久。如果该革新的长期得不到革新,那么在游戏中长期吃亏无法再玩下去的人们就要用暴力手段打破旧规则,建立新规则,这就是改朝换代了。前苏联倾覆的众多因素中法制混乱、社会腐败就是重要一条。纵观我国历史,历代王朝的覆灭无不与法制的缺失紧密联系。以夏、商、秦等为代表的法制不断走上严酷的极端,以致指鹿为马、横征暴敛、路人以目,于是一夫夜呼,应者云集,揭竿而起,忽焉亡也;另则,以唐王朝、李自成政权等为代表的法制日益宽纵,以致豪强坐大,撼动国本,军阀混战,天下易主。这方面比较有代表的可以看一下安史之乱的相关史料和郭沫若先生的《甲申三百年祭》便大可明了了。
经济基础在不断的变化,法制就要不断地变化,这个变化的目标是要进一步去平衡随着经济基础不断变化的社会之间的关系。而实际当中正是由于法制的制定和实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从而使它往往向着相反的方向发展,进一步打破了社会的平衡,尤其是上层建筑与普遍的社会群体间的平衡,加速了上层建筑的崩溃。鲁迅先生总结的好,人们就生活在暂时坐稳了奴隶和想做奴隶而不得的这两样时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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