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扒门”女教师,触犯哪些法规?

如题所述

据称,"高铁扒门"女教师发文解释:我没有拦着车,我只是个人,怎么可能拦在动车前面阻止它开呢?!最后,学校凭什么让我停职?我教学又没过错。

根据发文可知,当事人主要有两个观点,一是觉得自己是个人行为无法,阻止高铁正常发出。二是觉得自己这些行为不属于在校教学范围,自己教学没有过错,学校没有理由给自己停职。

小编这里和大家讨论下当事人到底,有没有触发法律法规,学校到底有没有停职处理当事人的依据呢?

关于阻止高铁正常出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根据上面条例,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当事人已经违反多想条例,严重影响铁路安全,这种行为,不仅会扰乱铁路交通秩序,且铁路运行,如果长时间停靠,也会一定程度造成安全隐患,因一己之私,罔顾别人安全。

然后是关了学校处理方面,虽然当事人行为不是,在校也和具体教学无关。但是,教师不仅仅是一个工作,教书育人,不是说你在学校课堂上完你的班就结束了。作为一个教师,你是需要给别人、给学生做好一种表率作用的,不只是知识的教育,也是一种做人方式的教育。不正己,何以教人。且依据我国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最起码已经构成第三条品行不良与影响恶劣,学校处理完全合理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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