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案例 急急急~~~

07年5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20%/人,出资方式:甲乙各100万;丙厂房、丁专利、戊设备各按100万。甲为董事长兼总经理,前五年利润:甲28%,其他18%,六年后均分。
①三年后丙房未办过户对公司的设立产生的影响?
②房已被公司占有的情况下,丙没过户是否承担违约?
④07年成立一个月,丁要借公司钱,期限1年,开了临时股东会同意丁借100万期限6月利息1万,丁打借条至今未还,丁借款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罪?为什么?

1、公司的成立需满足《公司法》第26、27条的规定,而甲、乙出资总计为200百万,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条件。然而,股东是否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对公司的成立不影响。所以,丙房未办过户不影响公司的设立产生。
2、是承担违约,根据《公司法》28条规定,已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若不按前款规定对已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构成,假借借款的方式,抽逃注册资金。追问

⑤另一公司总经理是甲好友,该总经理因缺钱向银行借1000万,要甲担保,甲只有300万担保权,超过未对其进行担保,该总经理不用开股东会,甲以自己名义向该总经理作担保函,该担保协议效益?
⑥第二年戊突然死了,其子13岁能否继承戊股东资格?
⑦甲向银行借200万,甲用设备抵押、签合同但未登记,农行能否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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