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生产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以上规定,生产者只要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三个同时存在的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对缺陷产品作出定义性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有关缺陷的规定为依据判断是否为缺陷产品。具体如何运用这项规定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这要根据每个案件,每种产品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判断。

(2)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伤害的事实。是指缺陷产品的使用过程中造成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的损失。  

(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确认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有受害人证明损害是由使用或者消费缺陷产品造成的,要求生产者就缺陷不存在、或者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如果生产者不能举证证明,则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以上规定,销售者只有存在下面两种过错时,才承担产品责任: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即产品缺陷的存在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销售者的过错一般包括积极作为和不积极作为致使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销售者有过错,未能严格把好进货关,销售的是不能明确生产者的产品,因此其承担的是因不能确定缺陷产品生产者的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在产品责任领域,损害赔偿的原则有:  

(1)全面赔偿原则。它是指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无论他们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无论侵权人是否受到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造成损害的大小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这表明,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消费者损害多少,即得到多少的赔偿。  

(2)限度赔偿原则。赔偿并不是没有限制的,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在产品责任赔偿案件中,在确定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后,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经营者的经济状况。  

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作了相应规定,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以及其他损害赔偿等项目。

尤其要注意的是,在产品责任领域,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包括该产品整体或者它的某一部分损害都不在生产者赔偿之列,因为这种损害是生产者应负其责,而不是另向他人赔偿。也就是说,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产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因此要求赔偿的只能是产品自身之外的损失,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产品质量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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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5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而造成的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规定如下:

1、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相关情况

据了解,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对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

1、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不仅作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分配以及免责事由设定的标准,更作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内在价值的集中体现。

2、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架构直接体现了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平衡的取向,也反映出该国法律界对正义、效率、公平等法律价值的理解和运用。

总而言之,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为产品责任法的研究开辟了新的先机。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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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7-26
  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类型主要包括: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绝对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追究致损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适用这一原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 产品提供者有过错;(2) 产品使用者或他人因使用产品而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3)过错的存在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作为受害者将要负担起所有的举证责任,证明以上三个要件全部成立,才存在获得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即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合理的抗辩事由以证明自己在制造、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便推定其有过错。这样一来,原告只需证明所受损害是因使用被告提供的产品所致即可,而不必再去证明产品提供者存在过错。

(三)严格责任原则, 是指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对消费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害,且因此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无论加害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相比,严格责任原则具有先进性。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发生以后,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已经不以“过错”的存在做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了,在抗辩事由上也更加严格,仅以受害人故意与第三人行为作为免责条件。

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之间的关系,多数学者认为二者是相同的,但我认为还是应当将二者加以区别。严格责任这个概念产生于英美法系,无过错责任这个概念为大陆法系国家常用。王利明教授在其著作《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认为:严格责任不同于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都以保险的存在为前提的;而在严格责任中,并不一定要考虑一方是否有投保的事实。所以,英美法学者也大都将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区别开来[1]。足以表明严格责任并不是无过错责任[2]。

无过错责任的基本宗旨是要体现“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3],这与产品责任保险是紧密相连的,产品责任保险对促进生产,提高产品质量,转嫁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五)绝对责任原则, 是指法定的责任,不需要考虑被告注意的程度或已经采取的预防措施,也不需要提供有关过失的证据,只要有法律规定应予防止的损害发生,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不同主体的归责原则不同:
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2、根据《产品质量法》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过错推定原则。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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