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标准

如题所述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5.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5.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
  5.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
  5.5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6.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6.1.1智能损伤分级a)极重度智能损伤1)记忆损伤,记忆商(MQ)0~19;2)智商(IQ)<20;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重度智能损伤1)记忆损伤,MQ20~34;2)IQ20~34;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c)中度智能损伤1)记忆损伤,MQ35~49;2)IQ35~49;3)生活能部分自理。d)轻度智能损伤1)记忆损伤,MQ50~69;2)IQ50~69;3)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6.1.2精神病性症状有下列表现之一者:a)突出的妄想;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d)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6.1.3人格改变个体原来特有的人格模式发生了改变,一般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持续6个月方可诊断:a)语速和语流明显改变,如以赘述或粘滞为特征;b)目的性活动能力降低,尤以耗时较久才能得到满足的活动更明显;c)认知障碍,如偏执观念、过分沉湎于某一主题(如宗教),或单纯以对或错来对他人进行僵化的分类;d)情感障碍,如情绪不稳、欣快、肤浅、情感流露不协调、易激惹,或淡漠;e)不可抑制的需要和冲动(不顾后果和社会规范要求)。6.1.4癫痫的诊断分级a)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b)中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c)重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6.1.5运动障碍6.1.5.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正常肌力。6.1.5.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深感觉障碍和(或)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a)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b)中度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c)轻度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6.2.1颜面毁容6.2.1.1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a)眉毛缺失;b)双睑外翻或缺失;c)外耳缺失;d)鼻缺失;e)上下唇外翻、缺失或小口畸形;f)颈颏粘连。6.2.1.2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a)眉毛部分缺失;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c)耳廓部分缺失;d)鼻部分缺失;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f)颈部瘢痕畸形。6.2.1.3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6.2.2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6.2.2.1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6.2.2.2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6.2.3高位截肢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6.2.4关节功能障碍6.2.4.1功能完全丧失指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6.2.4.2功能大部分丧失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6.2.4.3功能部分丧失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但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6.2.5放射性皮肤损伤6.2.5.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Ⅳ度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搔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10d假愈期后出现第二次红斑、水泡、坏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Gy。6.2.5.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6.2.5.3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Ⅲ度临床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及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6.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6.3.1视力的评定6.3.1.1视力检查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详见表1)。表1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
  旧法记录5分记录 0(无光感)1/∞(光感)0.001(光感)012
  旧法记录,cm(手指/cm)5分记录 62.1 82.2 102.3 122.4 152.5 202.6 252.7 302.8 352.85 402.9 452.95
  走近距离小数记录5分记录 50cm0.013.0 60cm0.0123.1 80cm0.0153.2 1m0.023.3 1.2m0.0253.4 1.5m0.033.5 2m0.043.6 2.5m0.053.7 3m0.063.8 3.5m0.073.85 4m0.083.9 4..5m0.093.95
  小数记录5分记录 0.14.0 0.124.1 0.154.2 0.24.3 0.254.4 0.34.5 0.44.6 0.54.7 0.64.8 0.74.85 0.84.9 0.94.95
  小数记录5分记录 1.05.0 1.25.1 1.55.2 2.0.5.3 2.55.4 3.05.5 4.05.6 5.05.7 6.05.8 8.05.9 10.06.0
  6.3.1.2盲及低视力分级(见表2)。表2盲及低视力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º
  二级盲 <0.05~0.02,或视野半径<10º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1~0.05
  二级低视力 <0.3~0.1
  6.3.2周边视野6.3.2.1视野检查的要求枧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mm;检查距离:330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6.3.2.2视野缩小的计算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500)×100%6.3.3伪盲鉴定方法6.3.3.1单眼全盲检查法a)视野检查法在不遮盖眼的情况下,检查健眼的视野,鼻侧视野>60°者,可疑为伪盲。b)加镜检查法将准备好的试镜架上(好眼之前)放一个屈光度为+6.00D的球镜片,在所谓盲眼前放上一个屈光度为+0.25D的球镜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5m处的远距离视力表时,即为伪盲。或嘱患者两眼注视眼前一点,将一个三棱镜度为6的三棱镜放于所谓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内,注意该眼球必向内或向外转动,以避免发生复视。6.3.3.2单眼视力减退检查法a)加镜检查法先记录两眼单独视力,然后将平面镜或不影响视力的低度球镜片放于所谓患眼之前,并将一个屈光度为+12.00D的凸球镜片同时放于好眼之前,再检查两眼同时看的视力,如果所得的视力较所谓患眼的单独视力更好时,则可证明患眼为伪装视力减退。b)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法(略)。6.3.4听力损伤计算法6.3.4.1听阈值计算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3。后者取GB/T7582-2004附录B中数值。表3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年龄/岁 频率/Hz
  男 女
  500 1000 2000 500 1000 2000
  30 1 1 1 1 1 1
  40 2 2 3 2 2 3
  50 4 4 7 4 4 6
  60 6 7 12 6 7 11
  70 10 11 19 10 11 16
  6.3.4.2单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取该耳语频500Hz、1000Hz及2000Hz纯音气导听阈值相加取其均值,若听阈超过100dB,仍按100dB计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6.3.4.3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阈均值(PTA)乘以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如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工伤或职业无关,则不予计入,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频听阈均值为准。在标定听阈均值时,小数点后之尾数采取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6.3.5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人上、下中切牙切缘问测量。6.3.5.1正常张口度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问(相当于4.5cm左右)。6.3.5.2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人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6.3.5.3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人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6.3.5.4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6.3.5.5完全不能张口。
  6.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以血清白蛋白、血清胆红素、腹水、脑病和凝血酶原时间五项指标在肝功能损害中所占积分的多少作为其损害程度的判定(见表4),并将其分为重度、中度和轻度三级。表4肝功能损害的判定
  项目 分数
  1分 2分 3分
  血清白蛋白 3.0g/dL-3.5g/dL 2.5g/dL-3.0g/dL <2.5g/dL
  血清胆红素 1.5mg/dL-2.0mg/dL 2.0mg/dL-3.0mg/dL >3.0mg/dL
  腹水 无 少量腹水,易控制 腹水多,难于控制
  脑病 无 轻度 重度
  凝血酶元时间 延长>3s 延长>6s 延长9>s
  6.4.1.1肝功能重度损害:10~15分。6.4.1.2肝功能中度损害:7~9分。6.4.1.3肝功能轻度损害:5~6分。6.4.2肺、肾、心功能损害参见6.5。6.4.3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6.4.3.1重度a)临床症状严重;b)T2、T4或FT2、FT4低于正常值,TSH>50μU/L。6.4.3.2中度a)临床症状较重;b)T2、T4或FT2、FT4正常,TSH>50μU/L。6.4.3.3轻度a)临床症状较轻;b)T3、T4或FT3、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50μU/L。6.4.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6.4.4.1重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6mg/dL;6.4.4.2中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6~7mg/dL;6.4.4.3轻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7~8mg/dL。注: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6.4.5肛门失禁6.4.5.1重度a)大便不能控制;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d)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时直肠内压应小于1961Pa(20cmH2O)。6.4.5.2轻度a)稀便不能控制;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d)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时直肠内压应为1961Pa~2942Pa(20~30cm}H2O)。6.4.6排尿障碍6.4.6.1重度:系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体积≥50mL者。6.4.6.2轻度:系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残余尿体积<50mL者。6.4.7生殖功能损害6.4.7.1重度:精液中精子缺如。6.4.7.2轻度:精液中精子数<500万/mL或异常精子>30%或死精子或运动能力很弱的精于>30%。6.4.8血睾酮正常值血睾酮正常值为14.4nmol/L~41.5nmoL/L(<60ng/dL)。6.4.9左侧肺叶计算本标准按三叶划分,即顶区、舌叶和下叶。6.4.10大血管界定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主动脉、上腔静脉、下腔静脉、肺动脉和肺静脉。6.4.11呼吸困难参见6.5.1。
  6.5职业病内科门6.5.1呼吸困难及呼吸功能损害6.5.1.1呼吸困难分级I级: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现气短。Ⅱ级:平路步行100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Ⅲ级:平路步行100m即有气短。Ⅳ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6.5.1.2肺功能损伤分级(详见表5)。表5肺功能损伤分级单位为%
  损伤级别 FVC FEV1 MVV FEV1/FVC RV/TLC DLco
  正常 >80 >80 >80 >70 <35 >80
  轻度损伤 60-79 60-79 60-79 55-69 36-45 60-79
  中度损伤 40-59 40-59 40-59 35-54 46-55 45-59
  重度损伤 <40 <40 <40 <35 >55 <45
  注:FVC、FEV1、MVV、Dlco为占预计值百分数。
  6.5.1.3低氧血症分级正常:PO2为13.3kPa~10.6kPa(100mmHg~80mmHg);轻度:PO2为10.5kPa~8.0kPa(79mmHg~60mmHg);中度:PO2为7.9kPa~5.3kPa(59mmHg~40mmHg);重度:PO2<5.3kPa(~40mmHg)。6.5.2活动性肺结核病诊断要点尘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应根据胸部X射线片、痰涂片、痰结核杆菌培养和相关临床表现作出判断。6.5.2.1涂阳肺结核诊断符合以下三项之一者:a)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阳性2次;b)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1次阳性,且胸片显示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变;c)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1次阳性加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1次。6.5.2.2涂阴肺结核的判定直接痰涂片检查三次均阴性者,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a)有典型肺结核临床症状和胸部x线表现;b)支气管或肺部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性改变。此外,结核菌素(PPD51U)皮肤试验反应≥15mm或有丘疹水疱;血清抗结核抗体阳性;痰结核分枝杆菌PcR加探针检测阳性以及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病变等可作为参考指标。6.5.3心功能不全6.5.3.1一级心功能不全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6.5.3.2二级心功能不全普通日常活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时消失。6.5.3.3三级心功能不全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心悸、气急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仍有症状。6.5.4中毒性肾病肾小管功能障碍为中毒性肾病的特征性表现。6.5.4.1轻度中毒性肾病a)近曲小管损伤:尿应微球蛋白持续>1000μg/g肌酐,可见葡萄糖尿和氨基酸尿,尿钠排出增加,临床症状不明显;b)远曲小管损伤:肾脏浓缩功能降低,尿液稀释(尿渗透压持续<350mOsm/kg·H2O),尿液碱化(尿液pH持续>6.2L6.5.4.2重度中毒性肾病除上述表现外,尚可波及肾小球,引起白蛋白尿(持续>150mg/24h),甚至肾功能不全。6.5.5肾功能不全6.5.5.1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血肌酐浓度为450μmol/L~707μmol/L(5mg/dL~8mg/dL),血尿素氮浓度>21.4mmo1/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及严重尿毒症临床症象。6.5.5.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49mL/min,血肌酐浓度>177μmol/L(2mg/dL),但<450μmol/L(5mg/dL),无明显临床症状,可有轻度贫血、夜尿、多尿。6.5.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降低至正常的50%(50mL/min~70mL/mln),血肌酐及血尿素氮水平正常,通常无明显临床症状。6.5.6中毒性血液病诊断分级6.5.6.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及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情恶化期a)临床:发病急,贫血呈进行性加剧,常伴严重感染,内脏出血;b)血象:除血红蛋白下降较快外,须具备下列三项中之二项:1)网织红细胞<1%,含量<15×109/L;2)白细胞明显减少,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3)血小板<20×109/L。c)骨髓象1)多部位增生减低,三系造血细胞明显减少,非造血细胞增多。如增生活跃须有淋巴细胞增多;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6.5.6.2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a)临床:发病慢,贫血,感染,出血均较轻。b)血象:血红蛋白下降速度较慢,网织红细胞、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及血小板值常较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为高。c)骨髓象1)三系或二系减少,至少一个部位增生不良,如增生怠好,红系中常有晚幼红(炭核)比例增多,巨核细胞明显减少。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6.5.6.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须具备以下条件;a)骨髓至少两系呈病态造血;b)外周血一系、二系或全血细胞减少,偶可见白细胞增多,可见有核红细胞或巨大红细胞或其他病态造血现象;c)除外其他引起病态造血的疾病。6.5.6.4贫血重度贫血:血红蛋白含量(Hb)<60g/L,红细胞含量(RBC)<2.5×1012/L;轻度贫血:成年男性Hb<120g/L,RBC<4.5×1012/L及红细胞比积(HCT)<0.42,成年女性Hb<11g/L,RB(:<4.0×1012/L及HCT<0.37。6.5.6.5粒细胞缺乏症外周血中性粒细胞含量低于0.5×109/L。6.5.6.6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外周血中性粒细胞含量低于2.0×109/L。6.5.6.7白细胞减少症外周血白细胞含量低于4.0×109/L。6.5.6.8血小板减少症外周血液血小板计数<8×1010/L,称血小板减少症;当<4×1010/L以下时,则有出血危险。6.5.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贫血和出血症状消失,血红蛋白含量:男不低于120g/L,女不低于100g/L;白细胞含量4×109/L左右;血小板含量达8×1010/L;3个月内不输血,随访1年以上无复发者。6.5.8急性白血病完全缓解a)骨髓象:原粒细胞I型+Ⅱ型(原单+幼稚单核细胞或原淋+幼稚淋巴细胞)≤5%,红细胞及巨核细胞系正常。M2b型:原粒L型+Ⅱ型≤5%,中性中幼粒细胞比例在正常范围。M3型:原粒+早幼粒≤5%。M4型:原粒I、Ⅱ型+原红及幼单细胞≤5%。M6型:原粒I、Ⅱ型≤5%,原红+幼红以及红细胞比例基本正常。M7型:粒、红二系比例正常,原巨+幼稚巨核细胞基本消失。b)血象:男Hb含量≥100g/L或女Hb含量:≥90g/L;中性粒细胞含量≥1.5×109/L;血小板含量≥10×1010/L;外周血分类无白血病细胞。c)临床无白血病浸润所致的症状和体征,生活正常或接近正常。6.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a)临床:无贫血、出血、感染及白血病细胞浸润表现。b)血象:Hb含量>100g/L,白细胞总数(WBC)<10×109/L,分类无幼稚细胞,血小板含量10~1010/L~40×1010/L。c)骨髓象:正常。6.5.10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外周血白细胞含量≤10×109/L,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40%),骨髓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30%)临床症状消失,受累淋巴结和肝脾回缩至正常。6.5.11慢性中毒性肝病诊断分级6.5.11.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出现乏力、食欲减退、恶心、上腹饱胀或肝区疼痛等症状,肝脏肿大,质软或柔韧,有压痛;常规肝功能试验或复筛肝功能试验异常。6.5.11.2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a)上述症状较严重,肝脏有逐步缓慢性肿大或质地有变硬趋向,伴有明显压痛。b)乏力及胃肠道症状较明显,血清转氨酶活性、7一谷氨酰转肽酶或7一球蛋白等反复异常或持续升高。c)具有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临床表现,伴有脾脏肿大。6.5.11.3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有下述表现之一者:a)肝硬化;b)伴有较明显的肾脏损害;c)在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础上,出现自蛋白持续降低及凝血机制紊乱。6.5.12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6.5.12.1功能明显减退a)乏力,消瘦,皮肤、黏膜色素沉着,白癜,血压降低,食欲不振;b)24h尿中17-羟类固醇<4mg,17-酮类固醇<10mg;c)血浆皮质醇含量早上8时,<9mg/100mL,下午4时,<3mg/100m1;d)尿中皮质醇<5mg/24h。6.5.12.2功能轻度减退a)具有6.5.12.1b)、c)两项;b)无典型临床症状。6.5.13免疫功能减低6.5.13.1功能明显减低a)表现为易于感染,全身抵抗力下降;b)体液免疫(各类免疫球蛋白)及细胞免疫(淋巴细胞亚群测定及周围血白细胞总数和分类)功能减退。6.5.13.2功能轻度减低a)具有6.5.13.1b)项;b)无典型临床症状。附录A
  (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A.1智能损伤a)症状标准1)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受损;2)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如抽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3)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等;4)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5)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人格改变等;6)无意识障碍。b)严重标准日常生活或社会功能受损。c)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6个月。
  A.2特殊类型意识障碍意识是急性器质性脑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如持续性植物状态、去皮层状态、动作不能性缄默等常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遇到这类意识障碍,因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应评为最重级。
  A.3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a)精神障碍的发病基础需有工伤、职业病的存在;b)精神障碍的起病时间需与工伤、职业病的发生相一致;c)精神障碍应随着工伤、职业病的改善和缓解而恢复正常;d)无证据提示精神障碍的发病有其他原因(如强阳性家族病史)。
  A.4继发于工伤或职业病的癫痫要有工伤或职业病的确切病史,有医师或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证明有癫痫的f艋床表现,脑电图显示异常,方可诊断。
  A.5神经心理学障碍指局灶性皮层功能障碍,内容包括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前三者即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或表达思想的能力(失语),或失去按意图利用物体来完成有意义的动作的能力(失用),或失去书写文字的能力(失写)。失读指患者看见文字符号的形象,读不出字音,不了解意义,就像文盲一样。失认指某一种特殊感觉的认知障碍,如视觉失认就是失读。临床上以失语为最常见,其他较少单独出现。
  A.6创伤性骨关节炎(骨质增生)评定时的年龄界定年龄大于50岁者的骨关节炎是否确定为创伤性骨关节炎应慎重,因为普通人50岁以后骨性关节炎发病率已明显增高。故评残时必须考虑年龄因素。
  A.7女性面部毁容年龄界定40周岁以下的女职工发生面部毁容,含单项鼻缺损、颌面部缺损(不包括耳廓缺损)和面瘫,按其伤残等级晋一级。晋级后之新等级不因年龄增长而变动。
  A.8视力减弱补偿率视力减弱补偿率是眼科致残评级依据之一。从表A.1中提示,双眼视力等于0.8,其补偿率为0而当一眼视力<0.05,另一眼视力等于0.05时,其补偿率为百分之一百。余可类推。
  表A·1视力减弱补偿率
  左眼 右眼
  6/6 5/6 6/9 5/9 6/12 6/18 6/24 6/36 6/60 4/60 3/60
  1~0.9 0.8 0.6 0.6 0.5 0.4 0.3 0.2 0.15 0.1 1/15 1/20 <1/20
  6/6 1~0.9 0 0 2 3 4 6 9 12 16 20 23 25 27
  5/6 0.8 0 0 3 4 5 7 10 14 18 22 24 26 28
  6/9 0.7 2 3 4 5 6 8 12 16 20 24 26 28 30
  5/9 0.6 3 4 5 6 7 10 14 19 22 26 29 32 35
  6/12 0.5 4 5 6 7 8 12 17 22 25 28 32 36 40
  6/18 0.4 6 7 8 10 12 16 20 25 28 31 35 40 45
  6/24 0.3 9 10 12 14 17 20 25 33 38 42 47 52 60
  6/36 0.2 12 14 16 19 22 25 33 47 55 60 67 75 80
  0.15 16 18 20 22 25 28 38 55 63 70 78 83 83
  6/60 0.1 20 22 24 26 28 31 42 60 70 80 80 90 95
  4/60 1/15 23 24 26 29 32 35 47 67 78 85 92 95 98
  3/60 1/20 25 26 28 32 36 40 52 75 83 90 95 98 100
  <1/20 27 28 30 35 40 45 60 80 88 95 98 100 100

  A.9无晶体眼的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眼晶体摘除,除了导致视力障碍外,还分别影响到患者视野及立体视觉功能,因此,对无晶体眼中心视力(矫正后)的有效值的计算要低于正常晶体眼。计算办法可根据无晶体眼的只数和无晶体眼分别进行视力最佳矫正(包括戴眼镜或接触镜和植入人工晶体)后,与正常晶体眼,依视力递减受损程度百分比进行比较来确定无晶体眼视觉障碍的程度,见表A.2。表A.2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视力 无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值百分比
  晶体眼 单眼无晶体 双眼无晶体
  1.2 100 50 75
  1.0 100 50 75
  0.8 95 47 71
  0.6 90 46 67
  0.5 85 42 64
  0.4 75 37 56
  0.3 65 32 49
  0.25 60 30 45
  0.20 50 25 37
  0.15 40 20 30
  0.12 30 22
  0.1 20

  A.10面神经损伤的评定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病变。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b)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c)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颧枝损伤或下颌枝损伤或颞枝和颊枝损伤者。
  A.11脾切除年龄界定脾外伤全切除术评残时,青年指年龄在35岁以下者,成人指年龄在35岁以上者。
  A.12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kPa,舒张压≥12.7kPa)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A.13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在经治疗于停工留薪期满时其致残等级皆根据附录B中表B.1~表B.5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条目进行评定。
  A.14瘢痕诊断界定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B.1分级系列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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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1-10
  1、工伤认定的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条款进行认定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根据GB/T16180一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鉴定的。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GB/T16180一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地址为:
第2个回答  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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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1-12-04
因为这个涉及的医学专业,我没办法帮你解答,建议咨询相关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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