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1、定义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主体。
2、包含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国家公职人员按级别划分为,国家级正职和中共中央总书记。
3、职责职能
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
扩展资料
国家工作人员人员分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
国有企业单位,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
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2004年10月20日修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款物的管理;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代征、代缴税款;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国家工作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国家公职人员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
国有企业单位,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特别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2、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主体。级别划分为,国家级正职和 中共中央总书记。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扩展资料
中国国家公职人员级别划分:
国家级正职(一级公职)。
国家级副职(二级公职)。
省部级正职(三级公职)。
省部级副职(四级公职)。
厅局(地)正职(五级公职)。
厅局(地)副职(六级公职)。
县处级正职(七级公职)。
县处级副职(八级公职)(包括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市属中学正职)。
乡科级正职(九级公职)(包括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还有处级下属;
如县公安局长等,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乡科级副职(十级公职)(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等);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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