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所谓“可反驳的事实推定”,是指审判者基于职务上的需要,根据一定的经验法则,就已知的事实作为基础,进而推论出未知事实的一种证明手段。而“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则是指,基于证明待证事实的需要,立法者在法律上所预先设置的一种证据规则,以使司法裁判者能依据某事实的存在而直接推定其相关联事实的存在。后两类推定在法律上被合称为“可反驳的推定”。
参考资料:http://old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5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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