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暂时没成立、村里临时工作可以由支委代替吗

如题所述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也就是说,新的村委会还没有成立的时候,应当由原村委会主持村里的临时工作。因为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
村支部委员主持农村基层党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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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23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一规定辩证地处理了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的关系,体现了两方面的精神:一方面,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组织,不能相互混淆,在职责上应明确区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要通过自己的工作,在村民自治活动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该由村党组织负责的工作,就以党组织的名义,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群众去实施。另一方面,要支持村民的自治活动,使村民能够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该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工作,就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村民去完成。有的村党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不是在政治上、思想上进行领导,而是包揽村民自治的具体工作和具体事务,无视村民委员会的职权,不支持和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这样做,不仅不利于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的发挥,而且还有损党组织自身的威信,同时也违反了党和国家实行村民自治的法律和政策。这两者不可偏废,既不能以党的领导代替、包办村民自治,也不可因为搞村民自治而不坚持党的领导。在新的形势下,村党组织观念上要与时俱进,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当然,作为村民委员会则应牢固树立党的领导观念,牢记村民自治是在党领导下进行的,是国家法律范围内的自治,而不是毫无约束的自治,更不是无限自治。村民委员会由多数人选举产生,意味的是为村民服务的责任,而不是排斥党组织领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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