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患者死亡后多长时间就应该出具死亡证明?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题所述

接到高坠、中毒、缢死、溺死、不明原因死亡等警情后,属地派出所应立即由带班或值班领导带领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同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分管局长、通知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刑警大队技侦人员赶赴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应立即组织现场保护、了解掌握目击证人情况、并做好工作记录,对报案人、知情人要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可以对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家属不在现场的,应及时通知家属到场,有工作单位的也可通知单位相关人员到场。
现场勘查。接到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警情后,县级公安机关刑警大队要立即安排技术、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刑事技术人员承担现场实地勘查工作,必要时可报请市级刑侦技术部门派员勘验现场。现场勘查要按照命案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的要求进行,做到笔录、现场图、照片“三大件”齐全,并根据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的情况,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尸体检验报告。尸检报告一般应在三日内作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现场勘察完毕后,除现场还需继续保留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通知死者家属或单位将尸体存放至指定的医院或殡葬场所,无法通知或其他特殊原因可由公安机关直接送至指定的医院或殡葬场所。对于涉警的或可能引发重大影响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当地检察院、法院的法医及相关医学专家参与尸检,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事)件的处置。
确定死亡性质。治安部门应组织刑事技术等相关人员根据综合调查的情况,及时对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死亡性质、死亡原因、现场是否继续保留等形成初步处置意见,起草综合性的调查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关于×××死亡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内容包括:案(事)件的来源、死者的基本情况、公安机关对案件开展调查的简要经过、死亡性质、死亡原因等。尸体经过法医解剖的,在《报告》中应包括尸体解剖结论。
出具死亡证明。法医根据《报告》填写《死亡证明》,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死亡证明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交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死亡证明要写明死亡的性质、原因,交当事人联中要注明救济途径及申请救济的期间;存根联要有当事人签收时间;交派出所联注明系注销户口依据。
尸体解剖。公安机关决定为查明死因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死者家属对死亡原因有异议提出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刑事技术人员应立即进行解剖,及时制作死亡原因鉴定书并将鉴定书交主办部门,主办部门收到鉴定书后应及时将鉴定结论书面通知死者家属;死者家属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原鉴定部门补充鉴定或由市局法医鉴定中心重新鉴定。
尸体处理。《死亡证明》送达之后,治安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通知相关部门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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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18
那得看患者死亡是不是因为医院的工作失误了。如果是患者正常死亡,医院会很爽快的给你开死亡证明;如果跟医院有关,那就不好说了。前一段时候,公司里面,有个工人因为事故死亡,在送医院的途中就咽气了,到了医院,第二天就开死亡证明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2-11
医院具有的作用是对我们来说非常有帮助的,他能够为我们的病痛减少一定的折磨,能够让我们获得健全的申请,如果发生了一些意外的话一般需要特定的医院进行医疗鉴定的。下面就由淮南律师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情况:

a建筑工程施工中从架子上跌落,未经救治,a在120运送医院的途中死亡,医院出具了《死亡证明》,但是接受劳务者对其死亡原因存有异议。目前尸体已经火化。

问题: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1-23国卫规划发〔2013〕57号)的规定,《死亡证》的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1、概念: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2、《死亡证》的性质: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3、出具《死亡证》的情形:

《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4、医疗卫生机构无权出具《死亡证》的情形: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因此,对于未经救治的分正常死亡很明确应当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医院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权出具死亡证明的,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不应当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5、延伸的问题:如果经过救治,但是属于非正常死亡,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是否能够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1)《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2)《解剖尸体规则》 第二条 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

法医解剖:

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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