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如题所述

食堂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因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应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税前扣除.
公司内部食堂为本单位员工提供服务,不对外经营.该食堂相应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做账.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菜、米、面、油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食堂)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支付食堂经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食堂)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根据员工服务对象分配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食堂)
职工食堂费用进项能抵扣吗?
职工食堂费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职工食堂开具的餐费发票进项税需要转出,因为是职工福利可以有税前抵扣,所以职工食堂开具的餐费发票进项税要转出.
员工的食堂费用属于企业的福利费用支出,是属于管理费用的一部分.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由于它们已经改变了生产.经营的用途,成为了最终消费品,所以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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