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和英国君主立宪制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如题所述

中学历史教材谈到美国的1787年宪法时,一般只提到它贯彻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其实,它还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和联邦与州分权原则,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政治制度,解决了建国的重大问题。 一、“主权在民”的原则。“主权在民”的思想最早是英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洛克提出来的。洛克的一生见证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他的思想概括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奠定了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基础。他的思想核心内容是驳斥“君权神授”的封建专制主义思想,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法国启蒙学者卢梭的名著《社会契约论》发展了洛克的思想,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主权在民”的政治主张。 《美国联邦宪法》吸收了启蒙思想家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的“主权在民”思想。宪法宣布美国实行共和政体,把最后的权力赋予人民。人民通过选任和委任代表,行使国家立法权,并有权监督各行政部门的工作。同时,人民通过代议制的国会,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的最终实行也必须通过特定的民众批准程序。除联邦议会和各州议会,任何个人、任何机构都无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权利。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联邦议员和州议会赞成才能成为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的批准必须获得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制宪议会的批准。 二、“三权分立”的原则。“分权”思想最早也是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洛克提出来的。洛克为了保证他所提出的“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的实现,提出了“分权”学说,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他指出,三种权力必须分别由不同机关来掌握,如果同一机关既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又握有行使法律的权力,就不可能保证“主权在民”思想的贯彻。 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继承和发挥了洛克的“分权”思想,更加完整地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孟德斯鸠认为,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他认为,如果这三种权力不互相独立、互相约束,那么就没有自由可言。 《美国联邦宪法》把洛克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主张付诸实践。宪法规定,美国政府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平等独立的部门组成,各部门有其自己的职权范围,彼此没有从属关系,但又必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赋予一个部门的权力由其他两个部门加以制约,以此防止滥用权力。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通称美国联邦宪法或美国宪法(U.S. Constitution)。它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5月,美国各州(当时为13个)代表在费城(Philadelphia)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后又附加了26条宪法修正案。 编辑本段【美国宪法序言】 美国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由52个单词构成。其汉译如下: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这篇序言并没有赋予或者限制任何主体的权力,仅仅阐明了制定美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和目的。尽管如此,这篇序言尤其是最开头的"We the people"(“我们合众国人民”)这三个英语单词却成为美国宪法中被引用频率最高的部分。 编辑本段【美国立宪的背景和过程】 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由于条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 1786年9月,5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那波利斯举行会议,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促进各州之间的通商往来。会后他们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政府的事宜。在激烈的辩论之后,邦联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批准了修订邦联条约的方案。除罗德岛州之外的12个州都接受了邀请,并派代表参加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的会议。最初的决议案写明了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是会议最终决定重新起草一部宪法。费城制宪会议代表投票同意采用秘密会议的方式,并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获得13个州中的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有人批评说这是对会议权限和现行法律的逾越。但是对于邦联体制下的政府极度不满的会议代表全体一致同意将宪法草案交付各州表决。1787年9月17日,该宪法草案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1789年3月4日,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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