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一把手不能分管财务的相关文件规定?

如题所述

这属于地方政策,很多地方明确规定,一把手不能分管财务。
  1、中央有关会议精神: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决定称,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决定要求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决定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2、依据中央的有关会议精神,各地相继出台有关一把手不能直接分管财务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

 山西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
  中央纪委网站消息称,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日前,山西省出台《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着力给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套上一个“制度的笼子”。
  消息称,党政主要领导是指山西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山西省发文明确,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下列五项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
  该《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协同党委、政府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辽宁广东多地探索“一把手”分权限权
  事实上,对“一把手”进行分权限权,多省市和部门都曾经有过尝试,或即将启动探索。
  据《人民日报》报道,今年1月19日,安徽省委书记张宝顺在安徽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上说,安徽将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项目等具体事务制度和“末位表态制”。
  今年1月16日,国家海洋局党组成员、纪委书记吕滨在全国海洋工作会议上提出: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
  2013年6月,云南省出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其中明确,主要领导不直接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制度,在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研究时须末位表态。
  2012年,重庆市各区也曾就“一把手”分权进行分头尝试。
  吉林省在推广尝试该制度时,还在人、财、物、工程招标4项权力之外,规定“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要求将集中于“一把手”的权力分解到班子成员共同行使。
  2010年,广东省发文提出,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重要部门工作。
  同在2010年,辽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出台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要求明确由一名副职领导干部分别分管上述几项工作。
  暂行规定要求,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发挥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的作用,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浙江省磐安县则自2003年在全国率先推行“一把手”分权防腐制度。2003年5月,磐安县开始在人财物管理相对集中的县交通局、城建局、经贸局、教育局4个政府部门中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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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8-25
这属于地方政策,很多地方明确规定,一把手不能分管财务。
1、中央有关会议精神: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决定称,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决定要求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决定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2、依据中央的有关会议精神,各地相继出台有关一把手不能直接分管财务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

山西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
中央纪委网站消息称,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日前,山西省出台《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着力给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套上一个“制度的笼子”。
消息称,党政主要领导是指山西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山西省发文明确,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下列五项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
该《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协同党委、政府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辽宁广东多地探索“一把手”分权限权
事实上,对“一把手”进行分权限权,多省市和部门都曾经有过尝试,或即将启动探索。
据《人民日报》报道,今年1月19日,安徽省委书记张宝顺在安徽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上说,安徽将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项目等具体事务制度和“末位表态制”。
今年1月16日,国家海洋局党组成员、纪委书记吕滨在全国海洋工作会议上提出: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
2013年6月,云南省出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其中明确,主要领导不直接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制度,在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研究时须末位表态。
2012年,重庆市各区也曾就“一把手”分权进行分头尝试。
吉林省在推广尝试该制度时,还在人、财、物、工程招标4项权力之外,规定“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要求将集中于“一把手”的权力分解到班子成员共同行使。
2010年,广东省发文提出,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重要部门工作。
同在2010年,辽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出台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要求明确由一名副职领导干部分别分管上述几项工作。
暂行规定要求,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发挥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的作用,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浙江省磐安县则自2003年在全国率先推行“一把手”分权防腐制度。2003年5月,磐安县开始在人财物管理相对集中的县交通局、城建局、经贸局、教育局4个政府部门中进行试点。
第2个回答  2014-06-21

没有噢。多数单位管财务的主管领导都是一把手(主要领导或负责人或法人)。

如果是国企,财务部门有一把手的亲属,则需要亲属回避。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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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5-05-09
没有噢。多数单位管财务的主管领导都是一把手(主要领导或负责人或法人)。
如果是国企,财务部门有一把手的亲属,则需要亲属回避。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可参考
第4个回答  2020-01-25
没有这个规定,财务款项支出必须有一把手签字财会人员才能支出,财务有一把手分管不会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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