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官制监察机关

如题所述

唐代的官制中,监察机关的主体机构是御史台,它由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共同领导。御史大夫的职位在会昌二年(842年)得到了提升,由原来的从三品升至正三品,而御史中丞的品级也相应调整为正四品下。


御史台下设三个主要部门:


首先,是台院,其长官为侍御史,职位为从六品下。台院的成员还包括流外官,如令史、书令史、亭长和掌田等。


其次,是殿院,由六名殿中侍御史组成,他们的官阶为从七品上,负责殿内的监察事务。


最后,是察院,最为重要,由十名监察御史构成。这些监察御史的任务是负责对中央的六部以及地方州县进行监察,他们的官秩为正八品上,职责重大,对于维护朝廷秩序和地方治理起着关键作用。


这些设置体现了唐代对监察制度的严谨和重视,以确保官僚体系的公正与清明。每个部门分工明确,各有其职责,共同构成了唐代监察机关的完整体系。
扩展资料

唐代官制分中央官制、地方官制、少数民族政权的职官制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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