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是法治社会吗

如题所述

秦国法治及秦帝国法治,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自觉的古典法制时代,在中国文明史上有不可替代的历史地位。秦以前,中国是礼制时代。秦以后,中国是人治时代。只有商鞅变法到哦秦始皇统一中国的160年上下,中国走进了古典法治国家。这是中国原生文明乃至整个古典文明时代都具有的历史进步,其总体的文明价值是没有理由否定的。
二,认识秦国是战时法治特质
秦国基于战国社会的“求变图存”精神而生,是古典的战时法治,而不是常态法治。也就是说从商鞅到秦始皇一统中国,中国都处于战时法治的状态,一种战时法治能稳定持续百余年之久,这意味着这种战时法治的成熟和有效。
三,认知战时法治的秦法特质
1.注重激发社会效能
2.注重维护社会稳定性
3.注重社会群体的凝聚力
4.注重令行禁止的执法力度
5.注重发掘社会创造的潜力
因此可知秦国法治的创造性无与伦比
第一效能,秦法创立了“奖励耕战”的激赏军功法,使得军功爵位不再仅仅是贵族特权;
第二效能,秦法确立了重刑原则,着力加大对犯罪的惩罚,并严防犯罪率的上升;
第三功效,秦法创立连坐相保法,着力是整个社会同过家族部族的责任连接,形成一个荣辱与共的坚实团体;
第四功效,秦法确立司法权威,极大加强了执法力度,不使法律流于虚设。
第五功效,秦法确立了移风易俗开拓税源的法令体系,使得国家的财力战力在刻意不依靠战争掠夺的情况下,不断地获得自身增长。
重赏,重罚成为战时法治的永恒特征。我们对诸如连坐法等最为后世诟病的秦法,自然会有一定的历史间接。然而后世为何到近代才将连坐法消失呢,期间意义何在?何以历代皆斥责秦法,而又对秦法最为“残苛”的连坐制度继承不驳呢,这种公然以秦法为牺牲而悄悄独享其效能的历史虚伪,值得我们今天肯定吗?
四,秦法的社会平衡性,使其实现了古典时代高度的公平和正义原则
激赏与重刑平衡,尊严与惩罚平衡,立法深度和司法力度平衡,改进现状与发掘潜力平衡,族群利益和个人责任平衡,国家荣誉和个体奋发平衡。法治平衡的很直,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正因为秦法具有高度的社会平衡性,所以才成为乐于为秦人接收的良性法治,才能成为具有高度凝聚力与激发力的法制体系。
在一个犯罪成本极高,立功效益极大的社会中,人们没有理由对犯罪的压力惩罚,而对整个法治不满。否则,无以理解秦人何以能在一百余年中持续奋发,并稳定强大的历史事实。荀子云:“秦四世有胜,数也。”何谓数?不是法治公平正义之力吗?在中华文明史上,有过以罪犯成军平乱的历史事实吗?可是在秦国,却发生了在70万罪犯中遴选数十万平叛大军的特异事件。而且后来事实是:章邯这数十万刑徒军战力非凡,几乎和秦军主力相差无几,以致被项羽集团认为纯正的秦军而坑杀。
这一历史事实。说明了一个法制基本现象:只有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才能使被惩罚者的对立心态消除。罪犯并不因为自己伸手重刑而仇恨法治,只有在这样的法制下,他们可以在国家危难的时候拿起武器,维护这个种种惩罚了他们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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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2-18
看你说的法治是啥了。
在法家看来,只要是王说的写的都是法。从这个方面来看,是法治的,令出一人,天下从之。这种情况下,总有一个“王”是凌驾于法之上的。
以现在的观点来看,就不是,现在的法治理念的核心是法最大,所有的人都受到法律明文的约束,对立法的人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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