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扩展资料
案例:
龙岗布吉的张先生了解到布吉大芬村桂芳园六期的一间商铺将被执行拍卖,9月26日上午,张先生以27万元的最高价将其收入囊中。9月29日,张先生将钱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土地交易中心账户,并在次日收到对方开具的收据与拍卖成交确认书。
10月11日,纪姓法官通知称,将对这项已经确认的拍卖结果予以撤销,原因是银行与被执行人已达成谅解。
觉得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张先生当天便提交情况说明,并引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0条称,法院有权根据七种情形撤回拍卖委托,但必须是“在拍卖开始前”。但此举并未让法院收回撤销交易结果的裁定,张先生依然面临着商铺被收回的命运。
结案通知书显示,事件缘起中国银行与被执行商铺前业主赖某借款纠纷一案,因赖某无力偿还贷款,银行便向龙岗法院布吉法庭申请强制执行,将抵押的商铺进行拍卖。法院随后立案受理,并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拍卖。
在执行裁定书中,法院却表示,10月10日银行与赖某已达成和解,银行方面遂向法院申请结案。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的房产竞拍合法,但赖某一案执行标的仅在3万元内,在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前提下,法院对拍卖成交结果不予确认。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2021年5月贺兰县人民法院再次将拍卖标的物发布到阿里司法拍卖平台,我又于2021年6月17日再次将拍卖标的物竞买成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了竞买款,之后一直催促宁夏贺兰县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贺兰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以请假回家的理由一直拖延时间,直到2021年7月27日贺兰县人民法院通知我去办手续,到了宁夏贺兰县人民法院后法院给我出具了一份裁定书和通知书,裁定书载明: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司法拍卖无法继续进行,裁定给我退回竞买款。一次竞拍拖了3年多,最后得到这样的结果。
请问法院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拍卖成交后能否达成和解?达成和解能否撤销拍卖?司法拍卖把竞买人变成了法院约束被执行人的筹码,但每次司法拍卖成交后如果老赖都这样随时可以履行还款义务,那竞买人的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这种情况法律是否支持?我应该怎样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