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隐私的法律条文.

如题所述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该法第36条对互联网侵权责任有专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从立法来讲,该法案明确了侵权的法律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公民民事权利保护的重大进步。然而,我担心的是模糊地规定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公民言论自由的滥用负“连带责任”,不仅约束了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同时也限制了网络平台作为公共领域的合法权利。

现实中,有些贪官利用自己职权,想方设法地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施加压力,让他们删贴;有些不法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采用各种手段,要求网站删除对他们负面的贴子。此条款的规定,可能被这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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