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是和A公司签订的,人事关系,五险一金,基本工资及销售提成,都是A公司负责。当时签合同时上面写着双休,但是公司要求休息的其中一天上午要到A公司总部开会。(当然开会这个是口头通知,没有写进合同)
但是实际的工作地点是B公司,以A公司销售人员的身份,日常上下班打卡都在B公司,工服工作证也是B公司的。B公司要求所有供职人员一律单休,而且是在去A总部开会的那天休息,也就是说一周只有半天的休息时间。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是9个小时。现在临近黄金周更是要求整个黄金周停休,从早上8点上班到晚上12点甚至更晚。
请问B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我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对B公司提出么??但是我跟B公司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只能算我和A公司之间有雇佣关系,这种情况要怎么办呢?
属于劳务派遣,合同应写明,如不写明的,A公司与B公司之间应有派遣协议,建议先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看看效果,法定休假应该给双薪或三薪,如果你不想在这干了就走劳动仲裁,然后诉讼,价格不贵,就是需要多跑几趟,现在对劳动合同审查还是比较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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