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对驾驶机动车的禁止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防止因不当操作引发的事故。其中,强调了以下几点:

1. 禁止在车门、车厢未关闭时行车,以确保行车过程中的安全性。

2. 禁止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或放置妨碍视线的物品,这有助于驾驶者清晰观察路况。

3. 明确禁止在驾驶过程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行为,以减少分心导致的事故风险。据统计,边开车边发短信的风险是正常驾驶的23倍,打电话的风险则是2.8倍。

4. 禁止在下陡坡时熄火滑行,以防止车辆失控;同样,向道路上抛撒物品也是严格禁止的。

5. 驾驶摩托车时,不得手离车把或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确保操作稳定。

6. 为了防止疲劳驾驶,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7. 在规定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驾驶者不得鸣笛,以保持道路安静和秩序。

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旨在通过限制某些驾驶行为,提高驾驶员的专注度,保障道路安全,减少交通拥堵,并避免因疲劳驾驶导致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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