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 政务院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架构中,政务院的构成和职能在第三章有明确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政务院由总理、副总理、秘书长和政务委员组成,其中政务委员可以兼任其他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部门部长。


第十四条规定,政务院需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休会期间则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其主要职权包括:颁发决议和命令并监督执行;废除或修改与国家法律冲突的决议和命令;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议案;协调各部门工作;指导地方人民政府;任免某些高级行政人员。


第十六、十七条详细描述了政务院会议的召开和决策程序,总理主持全院事务,副总理和秘书长协助执行职务。政务会议每周举行一次,需要政务委员过半数出席并通过决议。


第十八至二十一条分别介绍了政务院设立的委员会和部门,如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它们各自负责指导和监督特定领域的行政工作。各部、会、院、署、行在自己的权限内也有颁发决议和命令的权力。


最后,秘书厅负责日常事务管理,组织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或批准,委员会和部门的数量和结构可以根据需要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议调整。




扩展资料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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