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如何申请

如题所述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审批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 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 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5.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 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9.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10. 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11.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2. 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13. 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14. 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应提交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包括:
1. 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 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 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7.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 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9. 拟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审查期限为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包括:
1. 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申请人员,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宣布考试成绩无效,1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2. 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情况包括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以及其他作弊行为。
3. 遗失《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4.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持有人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申请换发。
5. 所在地保监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试。
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申请换发。
办事条件包括:
1.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审批,要求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公司章程符合规定,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2. 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要求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规定,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要求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有与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4. 外资保险代理公司设立审批,允许香港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要求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0年以上,提出申请前3年的平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允许香港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含深圳)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未广东省(含深圳),要求申请人在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以及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时间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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