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常务任事国都包括哪几个国家

如题所述

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国、法国、 俄罗斯、英国、美国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美、英、苏、中各国的代表在华盛顿附近的一座古老庄园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会议规划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解决了联合国建立的主要问题。

会议在讨论安理会的组成时,美国最初的方案是由4个常任理事国和7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后来又提出吸收法国作第五个常任理事国,接着又补充说,晚些时候还可能建议增加一个拉美国家为第六个常任理事国。经苏联代表询问,美国代表说,拉美代表是巴西。美国坚持认为,巴西的人口、面积和资源使它有充分的理由加入常任理事国。此外,巴西在二战中为反法西斯盟国的胜利作出了杰出贡献。苏联代表葛罗米柯说,苏方认为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暂时限定为四大国,以后法国加入后限定为五大国。英国代表也表示,希望理事会还是不要有第六个常任席位,并补充说,只要一突破增加法国作为第五个常任理事国这个框框,理事会就会受到强大压力,就会有提出进一步增加常任理事国席位的要求。后来,美国代表又提出,应该将以后如何增加常任理事国的条款列入基本文件,但英国和苏联代表对此均持否定态度。最后三方一致同意,除法国之外不再增加常任理事国。

在1945年2月举行的雅尔塔会议上,与会各国作出在旧金山召开制宪会议的决定时,建议中国和法国同苏美英一起,共同作为旧金山会议的发起国(当时法国已成立临时政府)。中国政府接受了这一建议。法国同意参加会议,但决定不担任发起国,因为法国认为它没有参加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和雅尔塔会议的协商,不能要求其他国家在没有自己参与制定的宪章上签字。

1945年6月26日,旧金山制宪会议圆满结束,《联合国宪章》正式签署。宪章第23条明确规定: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为:美、苏、中、英、法。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地位从此被正式确立。

宪章同时也规定了“大国一致”原则:即安理会就非程序问题投票表决时,只要一个大国不同意,决议就不能通过。这被称为“否决权”,对于保持大国一致行动,集中力量反对地区危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体现了人类千百年来希望建立一种国际安全机制,以消除发生世界大战的危险,维护世界和平的意愿。冷战开始后,美苏在全球各地角逐,为了破坏对方的行动计划,两国频繁动用否决权而使“大国一致”原则失去了本来的意义。随着冷战的结束,“大国一致”原则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方面越来越显示出其有效性。它对于防范地区冲突,遏制某些大国谋求地区霸权发挥了积极作用。直到今天,它仍是《联合国宪章》中稳定和行之有效的原则。

常任理事国机制发挥巨大作用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种机制在维护世界和平、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截止到2002年,安理会总共批准执行了约55项维持和平行动,有力阻止和减缓了地区冲突的发展和扩大。这一机制在经历了冷战后愈发显示出其生命力。

随着联合国会员国的增加和世界各地区安全形势的日益复杂,联合国也面临着新的改革。但联合国的改革,尤其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2003年11月7日,现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的演说中说,改革不是为了剥夺目前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权力,而是为了使安理会通过的决议更具广泛的代表性和合法性,更容易为全世界所接受。言外之意是,维护目前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机制的稳定性应是首先要考虑的。舆论也普遍认为,对于常任理事国的改革应当慎重,充分发挥现在常任理事国机制才是联合国改革的正确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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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1-16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Security Council -- SC)(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联合国机构。

安理会有权调查任何引起国际争端或摩擦的任何情况,并可提出解决这些争端的方式或办法。会员国或接受联合国宪章的非会员国、联合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可就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提请安理会注意。安理会有权断定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等行为的存在,并可提出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或作出这方面的决定,如认为这些措施还不能解决问题,它可以通过采取关于军事行动的决议去解决这些问题。安理会还有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年度报告、特别报告、对战略性地区行使托管等职能。

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国、法国、俄罗斯(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席位由俄罗斯联邦接替)、英国、美国。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开始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年更换5个,不能连选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洲的3个国家、一个东欧国家和一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国家。现任10个非常任理事国为:安哥拉、德国、西班牙、智利、巴基斯坦(以上5国任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阿尔及利亚、贝宁、巴西、菲律宾、罗马尼亚(以上5国任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0月15日,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举行全体会议,选举丹麦、希腊、日本、阿根廷和坦桑尼亚5国为安理会新的非常任理事国。它们将从2005年1月1日起进入安理会,任期两年。>>

每个理事国都有1个投票权,程序问题要至少9票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

安理会主席由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按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联合国大会、秘书长以及任何会员国都可以提请安理会注意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和局势。联大 决定停止某会员国权利或开除某会员国均须由安理会事先提出建议。

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在安理会主席认为必要,或经大会、秘书长或任何理事国的建议或请求,可随时召集会议。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联合国秘书长。安理会会议一般在联合国总部举行。安理会设有军事参谋团、接纳新会员委员会以及其它特设机构。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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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任理事国
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的五位创始成员国,是二战期间反法西斯同盟国中的五大国。
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个会员国组成。依照联合国宪章,美利坚合众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中华民国、法兰西共和国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选举联合国另外十个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备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均匀分配。
1971年中华民国的席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替,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席次为俄罗斯联邦所代替。
2004年,日本、德国、印度及巴西组成“四国联盟”,借由安理会改造的机会积极争取成为常任理事国,但四国联盟遭遇到不小的阻力,例如中国、韩国、朝鲜反对日本,美国、意大利反对德国,墨西哥、阿根廷反对巴西,巴基斯坦反对印度。
美国虽然支持日本成为常任理事会,但反对日本、德国、印度及巴西拥有否决权。德日印巴四国让步,提出争取六个无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议席,四个归属德日印巴,其余两个给与两个非洲国家。由于非洲国家一直争取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故难以获非洲国家支持。新增常任理事国方案最终不获通过。
《联合国宪章》有关安理会的章节中并无明确规定“否决权”,但规定“凡非程序性决议案,必须得到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至少9票以上赞成,并且5个常任理事国中没有一国投反对票才能通过”,即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通常被称为“行使否决权”。联合国历史上首度行使否决权是1946年2月16日苏联在叙利亚、黎巴嫩问题的一次表决中投下反对票。
冷战期间,美苏等国为了各自的战略利益,频繁使用否决权否决对方集团提出的议案。
资料:
第2个回答  2007-01-16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是二战中贡献最大的五个国家:苏联、美国、中国、英国和法国。苏联解体后由俄罗斯代替。
第3个回答  2007-01-16
中英法美俄
第4个回答  2007-01-16
中 英 美 法 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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