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格达奇区属于哪个市

如题所述

加格达奇区隶属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管辖,不属于任何一个市。

加格达奇,曾名加格达气、加克达奇、樟达气,系鄂伦春语音译,意为“有樟子松的地方”。据考证,在原始社会旧石器时代的晚期,这个区域就已有人类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该地区未正式设立,只有少数俄罗斯族人和鄂伦春族猎民游猎,经常出现在此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该地区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的鄂伦春自治旗。

1958年4月,以内蒙古牙克石林管局奎勒河林业局为主体,并从绥棱、伊春等林区调入大批干部和职工,进驻加格达奇的高崖子,成立了加格达奇林业局筹备处。1960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公署决定撤销内蒙古奎勒河林业局,其全部人员及设备由大杨树搬迁到加格达奇的高崖子(东南屯),正式成立加格达奇林业局。1965年1月,林业部在大兴安岭会战区设立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与大兴安岭特区政府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次年3月,加格达奇镇被并入松岭林业公司,并撤销了镇的机构建制。

1966年4月20日,由于开发森林资源,支援国家建设,国务院在黑龙江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协调的基础上,以国内字115号文件批准将包含加格达奇在内的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东北部在原属地不变的原则下划入大兴安岭特区。1967年12月16日,为适应林区发展的需要,使生产指挥机关更接近生产经营施业区,城镇布局更加合理,大兴安岭特区革委会决定,将松岭林业公司机关迁往小扬旗,重新组建加格达奇镇。1968年4月30日,正式成立了加格达奇镇革命委员会。

1970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加格达奇镇改为加格达奇区,为大兴安岭特区行政公署所在地。1970年4月1日,大兴安岭特区改为大兴安岭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划归黑龙江省领导。原属黑河地区的呼玛县和原属呼伦贝尔盟的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全建制划归大兴安岭地区管辖。1973年6月21日,根据大革发(1973)第78号文件,加格达奇正式划入国家机关序列。

1979年8月4日,鄂伦春自治旗旗委、旗革委会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交《关于将加格达奇、松岭两地归回鄂伦春自治旗的报告》,要求收回两地管理权。1986年1月29日,国务院批准地区行署、林管局所在地加格达奇区为县级区建制。

2004年11月25日,呼伦贝尔市政府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上报了《关于松岭加格达奇两地实行属地管理的请示》(呼政发《2004》96号)。强烈要求收回松、加两地。该市认为,大兴安岭林业开发的实质意义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已不存在,为促进该区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请求自治区帮助该市收回松、加地区管理权。2019年5月18日,呼伦贝尔市政府印发《关于恢复加松地区管理权的说明》,并成立“恢复松加地区管理权”工作领导小组,推进内蒙古恢复加松地区管理权。

加格达奇区、松岭区虽由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管理,但在地理上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版图,属地权归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以保持长期相对稳定。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面落实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尊重和保障鄂伦春民族的自治权利,保证鄂伦春族自治地方的完整性,统筹地区发展,鄂伦春自治旗、呼伦贝尔市、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多年来多次向上级要求收回加格达奇区、松岭区两地管理权,但加格达奇区、松岭区两地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同时涉及国有林区等问题,该矛盾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

加格达奇区,地处黑龙江省西北部、内蒙古自治区东北部、大兴安岭山脉的东南坡,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境内,隶属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南、西面和鄂伦春自治旗乌鲁布铁镇和阿里河镇毗邻,东、北面与松岭区接壤。总面积1587平方公里。

加格达奇区地处大兴安岭余脉,山势平缓,起伏不大,属低山丘陵地带。地势西北高,东南低,低山丘陵分布在城区的周围,大部分平川分布在甘河南北两岸。平均海拔为472米。其气候属于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总的气候特征为:冬季漫长高寒,夏季短暂温凉,春秋分明少雨,多高火险天气。昼夜温差大,光照充足,雨量充沛,冷空气活动频繁,无霜期短。历年平均气温为-1.2℃。历年极端最高气温达37.3℃,极端最低气温为-45.4℃。年平均降水量为494.8毫米,年平均日照数2493小时,无霜期为85天至1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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