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享受免征营业税

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那么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也属民办学校的范围,并且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然后又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三)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但跟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 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根据这个通知好像又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请问这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是否与上面的法律产生冲突?那么到底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享受免征营业税呢?
请各行帮助

如果《教育许可证》上登记的是非营利性组织,就应该不缴营业税的。
也许各地方的小政策不一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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