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共和政体与法国共和政体区别的阐述

如题所述

美国是总统共和制的,以总统为核心,实行三权分立,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法国是典型的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民主共和制的国家,国家政权带有鲜明的阶级性,法国总统是国家元首,但总理是政府首脑。
美国政体。美国共和制的特点是实行三权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中,又以掌握行政和军事大权的总统为核心,因此美国政体是“总统共和制”。美国是多元主义民主政体国家,同世界上其它国家相比,美国的政治生活是处于一种独特的权力结构之下,政治权力广为分散于社会各阶层之中,权力的安排不是等级式的,而是竞争式的。作为美国权力机构的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个系统,每个系统起着各自的作用,同时又相互制约,它们是最直接的政策制定者,而参与和影响政策制定的还包括其他各种力量和角色,这种多元化的结构是美国社会权力分配的重要表现形式。美国政府政策的制定决不只局限于政府机构和最上层领导人,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作用。国会制定法律,总统实施法律,这是一个复杂得多的充满互动和制衡的体制。作为一个共和国,美国政府的根本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通过定期举行的总统、国会议员以及州和地方政府官员的选举行使权力。民选官员及其工作班子制定政策和法律,并负责政府的日常运作。
法国政体。是典型的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民主共和制的国家。主要特征之一:具有总统制的特点。总统是国家元首,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实际掌握最高行政权,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和部长等内阁成员,主持内阁会议,并负责公布法律, 有权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已通过的法律,统帅军队等。显然,这些与美国的总统制很相似。但与美国的总统制也有不同之处,法国总统还有权将重要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有权在征询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意见后宣布解散国民议会,并享有采取紧急状态措施的权力等。特征之二:有议会制的特点。总理为政府首脑,领导政府的活动,政府决定并指导国家的政策,政府掌管行政部门,政府对议会负责,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者表示不赞同政府的施政纲领或者总政策声明的时候,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这显然与内阁制(议会制)相同。但也有不同于内阁制(议会制)的地方,政府成员不能兼任议会议员,解散议会的主动权主要在总统而不在总理,而且议会对政府的不信任投票要比内阁制严格。法国的司法机构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体系,即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与负责公民与政府机关之间争议案件的行政法院。法国的检察机关没有独立的组织系统,其职能由各级法院中配备的检察官行使。检察官虽派驻在法院内,但行使职能独立于法院,检察官的管理权属于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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