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履行问题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持什么态度

谁能指点下 谢谢了

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法认为实际履行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其义务。英美法系认为,对违反合同的主要救济方法是损害赔偿,而不是实际履行。只有当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受损害一方的损失时,衡平法才考虑判令实际履行。所以,根据英美法系的规定,实际履行只是一种在例外情况下才采取的辅助性的救济方法。一般而言,英美等国的法院对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原则上不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而只判决违约一方支付金钱上的损害赔偿,除非买卖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或特别珍贵稀有,在市场上不容易买到,而且当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受损方的损失时,法院才考虑判令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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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1-10
案例分析与法律条文现在相互渗透,相互借鉴。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所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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