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开庭审理的判决应该送检察院吗?

法院不开庭审理的判决应该送检察院吗?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9条规定:“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这两个规定中,都只是明确了抗诉案件或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但对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的案件如何进行监督没有规定。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对于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无法介入案件诉讼过程、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一审的审判监督主要是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审查判决书以及提起抗诉等形式来进行监督。此项监督是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实践中便于操作,因此对一审的刑事审判监督开展的相对比较好。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抗诉的成功率并不十分乐观,但最起码检察机关还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二审中检察机关的缺位,对刑事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形同虚设,形成了刑事上诉案件法律监督的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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