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中央官制的佐理部

如题所述

佐理部由都察院、大理寺、理藩院、翰林院、通政司、国子监、钦天监组成。 1636年,清朝皇太极即位後,清政府将监察文武百官的职责归於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尔後虽有改名,但是该机关纠察中国十五道、在京百官的职责没有改变。
都察院旧址在北京西城旧刑部街,东西走向,东起西单北,西至闹市口,在西长安街北侧,与之并行。50年代扩宽西长安街时,旧刑部街被拆除。在都察院旧址上,兴建了民族文化宫等现代建筑 理藩院的首长为尚书,名额一人,由满人出任,官阶从一品,统理院内一切事务;副首长是侍郎三人,其中左右侍郎二人由满人出任,蒙古侍郎一人由蒙古贝勒之中选贤出任,官阶从二品;郎中十二人,由宗室一人、满族三人、蒙古八人所组成,官阶正五品,分掌院内各司事务,是处理各项庶务的中级官员;员外郎三十六人,由宗室一人,满族十人、蒙古族廿五人组成,官阶从五品,一般为闲职;堂主事六人,由满族二人、蒙古三人,汉族一人;校正汉文官二人,皆由汉人出任,作翻译工作;司务两人,满族蒙古族各一人;各司主事十人,分别由两个满族官及八个蒙古族官组成;银库司官、司库、司使合共五人,全由满员出任;笔帖式九十五人,分别为满族官三十四个、蒙古官五十五人、汉族官六人,负责翻译奏章、文书抄写、检查奏章满汉蒙三文之间的校注。全院共设官一百七十二人,另有吏一百四十七人协助院务。
理藩院分司六个,分掌不同事项,四个司分掌外蒙古、新疆蒙古族、青海暨西藏(即所谓『外扎萨克』)及内蒙古(即所谓『内扎萨克』)的内部行政及对朝廷关系事务、一个掌管新疆回部及西南土司各部、最後一个司主理各外藩司法事宜。 清初翰林之职最初属于内三院,顺治之后沿袭明制,设翰林院。但由于清朝统治者为满人,在官制上采取了均衡满汉的方略。设掌院学士二人,满、汉各一人;其下有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修撰、检讨、编修、典簿、待诏、庶吉士等,都是满汉平均分配。侍读学士以下逢四至五年需大考,不过者要被除名翰林,因此有“翰林怕大考”之说。这时的翰林院与明时一样,地位清显,但并不参与机密大事,主要职务是修史编书、掌文词翰墨、充当皇子师傅、科举考官等等。同样承袭了明代的是,虽然翰林院无实际权力,由于被视为储才之所,重臣宰辅大都从翰林院出身,以至于道光咸丰年间,点翰林成为了仕途捷径。从编修、检讨做起,十年可做到侍郎。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朝廷正式废除科举制度,翰林制度也随之消失。 国子监是中国隋代以后的中央官学,为中国古代教育体系之最高学府;同时作为当时国家教育的主管机构,隶属礼部。国子监具有一定程度的监国功能,可以弹劾官员和国政,尽管这功能自宋朝以后已不甚明显,而国子监自创建以来最明显的三个功能则是:一协助国家举行科举考核;二负责对国家最优秀学子的教育工作;三规管士子的德行、操守。
作为古代中国的最高学府,在先秦以前,周代称辟雍,虞舜时称上庠,五帝时称成均,汉以后称太学。隋朝初期,设立国子寺,不久改称国子监,并同时赋予主管全国教育行政职能。而在以前,太常兼有管理全国教育事务职能。隋、唐等朝国子监内往往又设太学、国子学等。宋时,只招收七品以上的官员子弟为学生,在建太学前为国家最高学府。明初先设国子学,不久改设国子监。清末设立学部(民国以后改为教育部),废除科举制度,国子监撤销。国子监虽撤销,但有观点认为清末建立的京师大学堂(中华民国初年改名北京大学)继承了国子监学统 。民国成立的国立中央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改名南京大学)则以南京国子监为前身 ,南京国子监旧址即为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大学)四牌楼旧址(院系调整后成为南京工学院即今东南大学校址)。 钦天监,中国古代官名。掌管观察天文,并推算历法。
中国历代多设置司天监,但名称不同。周朝有太史,秦汉以后有太史令。隋代设太史监,唐代设太史局,后又改司天台,隶属秘书省。宋、元两朝有司天监;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年)西域鲁穆国马依泽应诏入华在962年至963年间编制“应天历”。元代又设太史院,下设三个局:推算局、测验局、漏刻局。元代至元十七年(1280年)又设有回回司天监,任务“观象衍历”。明初有司天监和回回司天监,有天文、漏刻、大统历、回回历四科;洪武二年(1369年)阿拉伯鲁密国的黑的儿、马德鲁丁、马哈麻父子先后出任监正。洪武三年(1370年)改称钦天监。明朝以后即有欧洲传教士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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