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院的官位设置情况是什么样的?

如题所述

都察院初设监察都御史八人,秩正七品。分监察御史为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三至五人,秩正九品。十六年,升都察院为正三品,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正五品;其下尚有经历、知事等官。十七年,升都御史为正二品,副都御史正三品,佥都御史正四品,十二道监察御史正七品。

建文二年(1400),改都察院为御史府,设御史大夫。改十二道为左右二院,设御史二十八人。

成祖时,复洪武十七年旧制。永乐元年(1403)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十九年,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阯三道。洪熙元年(1425),称“行在”都察院,同六部。宣德十年(1435)罢交阯道,始定为十三道。正统中,去“行在”字;其在留都南京之都察院,称南京都察院。

从宣德十年起,定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十人,其中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七人,陕西、湖广、山西各八人,云南十一人。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者,有总督、提督、巡抚、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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