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元朝盗贼比捕快厉害?

如题所述

元朝政府规定,除了由官府组织的武器生产外,任何人都不许私造兵器。汉军和新附军人只有在作战或出戍时才许持有武器,用过之后就要缴纳仓库,统一保管。蒙古军和探马赤军人则不受此等限制。元廷还规定了“汉儿城子里”官府贮放兵器的数量,“每一个路里十副弓箭,散府里.、州里七副弓箭,县里五副弓箭”,由任职达鲁花赤的蒙古人和色目人监管,汉人不得此职权。

南宋灭亡后,元政府征服了南方抵抗持久的南宋,收编了大批军人和武器,但南方仍不太平,时有抵抗。因此元廷下规定:收缴的大量军器,行枢密院、行省和行台在本地的就便管理;其余精良的军器交探马赤军使用,不能交由汉人南人管理,一律交由蒙古军人管理,没有蒙古军官的交达鲁花赤、畏兀儿、回回色目官员监管;不能使用的一律销毁。质量好的军器统一收贮,战时要用,其它除了不能使用要销毁外,兵器执掌管理职权在蒙古色目人手中,汉人,南人地位较低。另外,弓箭在古代作为一种威力大的运程杀伤利器,蒙古统治者尤为重视,汉人南人有官职者也不能执掌,体现了一种强烈的防范思维。

皇庆年间,政府规定新附军的军官可以携带军器,但新附军人的军器要上交库存,遇有调遣再发放,事毕,再上缴。而且对执把军器的人作出限制,“各衙门首领官、令史、汉人、蛮子、高丽人每根底休与者”。

元政府不但禁止平民私藏携带武器,最初也禁止在各地负责治安的地方武装—巡捕弓手携带武器。后由于盗贼猖撅,巡捕弓手们不带武器则无法有效维持治安,再加上部分官员反对,元廷才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汉人南人弓手可以酌情携带。江南地区新收附的南人的军器平时由各县簿尉、巡检拘收,遇有盗贼再发放,事毕,收缴入库,弓手自己不得储藏。

《通制条格》一记载:“新附军无军器,贼每行呵,将着军器行有,这巡禁的新附军每无军器的上头,被贼每伤害有”。负责巡逻治安的国家正规军队居然徒手,反而不如贼寇的装备,常被其杀伤,历代的确少有。至元十六年(1279年),元廷规定除驻地的武卫军外,汉军凡携带军器出行的,回营一律上缴军器,不得私藏私带。

至元二十三年(1286)、二十四年(1287年),元政府下令收缴汉人南人铁尺、骨朵、刀子、柱棒等;急递铺兵,身份是汉人的,原铁尺、手枪等军器一概拘收;除军人外,汉人南人官员也不得携带兵器:禁止军人私自买卖军器,同时禁止军人私卖军器与外国。

可见元朝对南人的防范有多么严密。但是即便如此,也无法阻止起义军的浩荡冲击。

参考资料

【1】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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