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宪法惯例

如题所述

美国宪法惯例:
(1)关于政党组织活动的宪法惯例。在美国联邦宪法中,政党和选举是没有任何关联的,但从美国选举总统的实践上看,政党实际上操纵和控制着总统的选举。

(2)关于行政部门的宪法惯例。在美国宪法中,并没有内阁的规定,内阁是由惯例形成的。在美国,行政部门的各部构成了总统的内阁,由于美国总统一人独揽行政大权,所以内阁只是总统的一个咨询机构,总统有权决定参与内阁会议的人员,随时召开或取消内阁会议;总统不受内阁约束。总统有权不经国会同意,而派武装军队镇压联邦任何一州的“内乱”等等。

(3)关于立法部门的宪法惯例。如总统任命派往各州的官员,经事先征求该州本党两位议员的同意,或经参议院议员的推荐;对于任命不设在各州的联邦官员,总统可以自由找人推荐或自由决定人选。此外,还有作为总统咨询机关的内阁,政府各部门首长不能列席国会两院会议,只能到两院内设的委员会作证。国会议事公开,允许旁听等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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