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问题

生产部门领用煤炭 职工食堂领用煤炭 这要交增值税吗 算销售吗 感觉不是 想确认一下

生产部门领用煤炭不视为销售
职工食堂领用煤炭视为销售,这要交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追问

这是集体福利 天呐

追答

职工食堂不是集体福利?
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是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方面兴办的。包括:职工食堂、浴室、托儿所、医务室以及生活供应等各项集体事业。

追问

没有,今天初级考试的题目,没做对,书上也没你讲这么具体,我判断错误了。我感觉会计好抽象,请问你怎么学的

追答

熟能生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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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9-23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生产部门领用煤炭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可正常抵扣进项税额。而职工食堂领用煤炭,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职工食堂领用数额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2个回答  2014-09-23
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入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你要明白是价外税,最终并不是由企业来承担的,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一进一出,就转到下个环节去了。
那什么情况下做进项税转出呢?就是在已经转入的进项税没有途径转出的时候,比如说盘亏,国家又不可能让你少交这部分的税,所以要做进项税转出。
那企业内部领用原材料,这部分成本是要计入生产成本的,最终就是库存商品,库存商品最终还是要销售的,也就是说最终还是要销售的,还是要交税的。所以当你领用原材料的时候是不能转出进项税的,不然不是多缴税了吗?你说是不是?
第3个回答  2014-09-23
财税[2009]9号: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属于销售旧货的范围。
还是上面那个文件: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条这样理解,只有销售属于国家规定不能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这个税率,如果国家没有规定不能抵扣而是自己主动放弃抵扣,不得适用这个税率,不得抵扣的范围详细可以参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这个文件主要是说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因为这时候基本都不让抵扣,所以按照4%减半征收,当然这时候已经被列入扩大抵扣范围的单位除外。)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是这样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下列情形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2%。
  2、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不含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2%。
  3、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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