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支出的抵扣限额

如题所述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可抵扣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分为按3%限额抵扣(非金融企业)、按10%限额抵扣及按全额抵扣三项,由于是由不同的法律法规先后陆续规定的,对其扣除限额的计算也没有统一规定,使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遇到困难,现对如何正确计算扣除限额分析说明如下:
捐赠支出的计算与申报主要是依据申报表附表八《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进行填列申报的,在计算时也必须依据该表的规定进行,它的填报说明如下:
1、本附表填报本期发生的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的所有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2、“用途”栏填报公益救济性捐赠用途,可以按用途归类填报;
3、“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主表第43行“纳税人调整前所得”+捐赠支出总额±纳税调整项目)×法定扣除率
4、“捐赠支出总额”填报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
5、“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目前在实务中对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不明确:一是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是否应当在上述步骤3中的纳税调整项目中扣除;二是对按3%与按10%计算的扣除限额是不分项按3%计算扣除限额,不分项按10%计算扣除限额,不分项按13%计算扣除限额,还是应当分项计算扣除限额。
目前的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应当将全额抵扣的捐赠出支进行扣除,假设不进行扣除,那么对于可全额抵扣的捐赠支出既可以在后面的计算中全额扣除,又在这里可以对它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扣除,这样就对同一支出抵扣了两遍,明显不符合税法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在此应当将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进行扣除。
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扣除项目,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有关税收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调整的规定中规定的有关税收扣除项目。”因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法规中规定对文化事业捐赠支出按照10%限额扣除的,所以它应视作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扣除项目。因此在计算时应当分项计算,但其计算基数是相同的。
【例】某非金融企业按税法有关规定2002年除捐赠支出之外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2002年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捐赠10万元,通过中华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向某国家重点交响乐团捐赠5万元,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30万元。则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的计算过程为:
1、一般性捐赠扣除限额=(100+10+5+30-30)×3%=3.45万元,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按扣除限额3.45万元扣除。
2、向宣传文化事业捐赠扣除限额=(100+10+5+30-30)×10%=11.5万元,实际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按实际捐赠额5万元扣除。
3、向红十字事业捐赠30万元全额扣除。
4、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10+5+30)-(3.45+5+30)=6.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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