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海外腐败法的出台背景

如题所述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是美国制定于1977年的一部单行法。按照字面意思可以直译为“海外腐败行为法”。该法律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主要的法律。
在 FCPA制定之前,对于美国公司的对外行贿行为,国内也有相关法律规定,最典型的有: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规定上市公司要对投资者负责,不能利用贿赂政府官员的行为,提高业绩,误导投资者;邮政电信反欺诈法(Mail and Wire Fraud Acts)规定禁止使用邮政、州际、国际长途电讯等手段进行行贿等不法行为;国内税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禁止公司报税时从会计账目中扣减对于外国官方的非法支付;虚假陈述法(False Statements Act),对于向美国官方或官方代理人作出虚假陈述的任何自然人和公司处以刑事处罚。
1977年,水门事件发生后,使美国高官和大企业主管这些传统上受人尊重的上层阶层的诚信度遭到社会质疑。社会要求加强对政府官员和大企业行为的监督。传媒界借机掀起揭开黑幕运动。各种官方调查也随之展开。
根据美国司法部网站披露的资料显示,1977年,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披露,400多家公司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交易。这些公司承认,自己曾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客和政治团体支付了高达30亿美元的巨款。款项用途从行贿高官以达到非法目的到支付以保证基本办公的所谓“方便费用”不一。这种严重情况引起美国民众的担心。同年,美国国会以绝对优势通过FCPA,旨在遏止对外国官僚行贿,重建公众对于美国商业系统的信心。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FCPA作为第一部完全针对美国本国公司向海外政府机构的贿赂行为的法律得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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