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的第四章读后感

如题所述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读书笔记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法治的根本之义在于权力的制约和权利的保障。《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把法治放在市民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去考察,指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构成了法治的基础和界限,并以此对中国法治的建设进行了系统的理论设计和解说。

法治文化是指从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历史和现实的环境中生长出来的,经过长期社会化过程而相对稳定地积淀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即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社会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包括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内容。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审时度世、科学论证而提出的重大时代命题。这一命题具有深刻的内涵,可以集中表述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第一内涵,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保障。

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诸如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在经过上述简单分析之后,就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法制可以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的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因此,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法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她的理论基础之中可以得到一些说明。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她强调社会中单个的所有的人的自由、独立与平等,反对迷信和个人崇拜。法治坚决反对社会中存在着无与伦比的智慧超群、道德高尚的圣人贤哲,强调群体的智慧和道德高于个人。既强调和尊重个体的自由、独立与价值,又以群体的意志对个体的行为加以有效限制为基础。显然,她远远优越于以个人专制独裁为根本特征的人治。法治的基本原则以良好的法的制定与遵守以及确保法的适用与遵守的完善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存在为主要内容。要实现这一原则,达到法治的目标,尚需付出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然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的建立健全,却已是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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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11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读书笔记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法治的根本之义在于权力的制约和权利的保障。《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把法治放在市民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去考察,指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构成了法治的基础和界限,并以此对中国法治的建设进行了系统的理论设计和解说。

法治文化是指从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历史和现实的环境中生长出来的,经过长期社会化过程而相对稳定地积淀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即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社会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包括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内容。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审时度世、科学论证而提出的重大时代命题。这一命题具有深刻的内涵,可以集中表述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第一内涵,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保障。

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诸如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在经过上述简单分析之后,就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法制可以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的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因此,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法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她的理论基础之中可以得到一些说明。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她强调社会中单个的所有的人的自由、独立与平等,反对迷信和个人崇拜。法治坚决反对社会中存在着无与伦比的智慧超群、道德高尚的圣人贤哲,强调群体的智慧和道德高于个人。既强调和尊重个体的自由、独立与价值,又以群体的意志对个体的行为加以有效限制为基础。显然,她远远优越于以个人专制独裁为根本特征的人治。法治的基本原则以良好的法的制定与遵守以及确保法的适用与遵守的完善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存在为主要内容。要实现这一原则,达到法治的目标,尚需付出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然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的建立健全,却已是必然趋势。
第2个回答  2016-04-11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读书笔记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法治的根本之义在于权力的制约和权利的保障。《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把法治放在市民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去考察,指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构成了法治的基础和界限,并以此对中国法治的建设进行了系统的理论设计和解说。

法治文化是指从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历史和现实的环境中生长出来的,经过长期社会化过程而相对稳定地积淀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即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社会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包括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内容。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审时度世、科学论证而提出的重大时代命题。这一命题具有深刻的内涵,可以集中表述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第一内涵,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保障。

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诸如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在经过上述简单分析之后,就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法制可以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的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因此,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法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她的理论基础之中可以得到一些说明。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她强调社会中单个的所有的人的自由、独立与平等,反对迷信和个人崇拜。法治坚决反对社会中存在着无与伦比的智慧超群、道德高尚的圣人贤哲,强调群体的智慧和道德高于个人。既强调和尊重个体的自由、独立与价值,又以群体的意志对个体的行为加以有效限制为基础。显然,她远远优越于以个人专制独裁为根本特征的人治。法治的基本原则以良好的法的制定与遵守以及确保法的适用与遵守的完善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存在为主要内容。要实现这一原则,达到法治的目标,尚需付出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然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的建立健全,却已是必然趋势。
第3个回答  2016-04-14
中国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重大社会变革,必然伴随着为实践
导航的巨大思想解放和理论突破运动,法学理论研究也呈现出前
所未有的繁荣。尽管法学仍需“脱幼”和现代化,但近年来法学理
论的重大创新和进步则是有目共睹的。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它需要对历史发
展和社会进步予以积极的关注和回应。随着当代世界政治、经济、
文化的重大变革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和社会、权力和权利、
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矛盾关系比以前更为复杂和突显,市民社
会理论也日渐成为一股世界性的理论思潮。可以说,重构国家和
市民社会的关系,已成为当今世界一个带有普遍性的、根本性的问
题。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
发展,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已初现端倪,市民社会理论受到了越来越
多的关注,法学界也必然要引入市民社会理论进行创新性研究。
应当说,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一个基本的法理问题,对这一问
题的深入、系统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和把握法本质、法作用、法运
行及其当代发展走向和趋势等等,从而为法学研究注入坚深而丰
实的理论底蕴。对法治发展的研究来说,市民社会理论则具有更
重要的意义。因为,法治的根本之义在于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把
法治置于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历史发展运动中去考察,就会获得更
深入、更根本的认识和把握。马长山教授的新著《国家、市民社会
与法治》一书,就是这方面的开山之作。
该书以市民社会理论为基点,对法治思想的内在理论路径和
西方法治生成的深层动因进行了深入研究,对当代国家和社会关
系的新变化、新趋向及其对法治的深刻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把
握,进而得出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构成法治的基础和界
限这一重要结论,并藉此对中国法治进程进行系统的理论设计和
解说,构建了市民社会理论法治观的理论体系,因而颇具学术前沿
性和理论创新性,也具有很强的时代感和实践指导意义。该书注
释丰富,资料翔实,理论功底扎实,这也表明了作者颇深的学术积
淀和认真塌实的良好学风。这在当前具有某种“务实”和“浮躁”倾
向的学术环境下,确实是难能可贵的。
我和马长山教授相识于1998年南京“ 20世纪中国法学与法
制现代化”学术研讨会上。作为一个青年学者,其谦逊勤奋、执著
学术、颇具洞见的风格给我很深的印象。后来,他又就撰写该书与
我多次探讨交流,有很多理论观点我们都能取得共识。通读书稿,
感到该书视野开阔,体系完整,理论深邃,使命感强,因而颇具学术
感染力。当然,与其他学术著作一样,该书也并不是完美的,比如
关于“市民社会型塑与中国法治之路”一章,如能以市民社会理论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民民主专政,进行再具体些、针对性再强
一些的论述,可能会更好。但是,不管怎么说,《国家、市民社会与
法治》一书,都可堪称法学理论和法治研究方面的上乘之作,这也
是近年来少见的学术价值含量很高,开拓性和时代感很强的理论
著作之一。相信该书的出版,能对市民社会理论基点上的法学研
究,尤其是市民社会与民主和法治发展的深入研究起到重要的推
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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