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宇是谁

如题所述

  陈新宇
  1.清华大学法学院教师
  学历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执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
  学术成果
  (一)论文 1. 《近代中国刑法语词的塑造——以外国刑法典的翻译为研究对象》(《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冬季号) 2. 《清代的法律方法论——以〈刑案汇览三编〉为中心的论证》(台北:《法制史研究》第6期,2004年12月) 3. 《向左转?向右转?——董康与近代中国法律改革》(台北:2004年“第二届道南雅集:十月法史节——民国法制历史与人物”学术研讨会论文) 4. 《古罗马的法律解释(公元前8世纪—公元6世纪)——一个历史的考察》(《法大评论》第2卷,2003年) 5. 《比附援引:罚当其罪还是“罪”当其罚——从两个具体案例入手》(《清华法学》第3辑,2003年) (二)其它 1. 《一生求索惟公正,人品文品入清流——记比较法学家潘汉典先生》(《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1期) 2. 《比较民法史:力量与弱点——〈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评介》(《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 3. 《沈家本的刑法思想》(收入李贵连:《沈家本评传》,南京大学“中国思想家评传”丛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 《夏商周时期的司法制度》(收入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与刘广安教授合作) 5. 《〈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评介》(台湾:《法制史研究》第四期,2003年12月) 6. 《法律史的另一种写法——孔飞力〈叫魂〉读后》(《研究生法学》2003年第1期) 7. 译文:霍姆斯,《法律的道路》(Holmes,The Path of Law)(《研究生法学》2001年第4期 8. 《人不能以有涯之生探尽无涯之知——读〈中国法制史书目·序〉有感》(《中国政法大学校刊》2000年11月30日,第374期) 9. 《意义在事后被赋予——〈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读后》(《中国政法大学校刊》2001年2月28日,第379期) 10. 《法官是如何造法的——〈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中国政法大学校刊》2001年6月10日,第389期)
  2.广州市石井医院主治医师
  陈新宇 回族,广东广州市人。大专学历。1980年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现在广州市石井医院妇产科工作,任妇产科主任,主治医师。笔者自参加工作以来,刻苦钻研业务,在技术上精益求精,对疑难病症采取中西医治疗收到了良好的疗效。深得患者的好评与爱戴,经常参加学术交流会,所写论文多次在省级以上杂志发表。
  3.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师
  个人简介
  陈新宇,中共党员,医学博士,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湖南省第四届中西医结合学会理事,湖南省中医学会内科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康复医学会心血管专业委员会委员。先后被确定为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湖南省中医内科学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亦是首届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
  个人经历
  1994年担任心肺内科主任,2000年担任大内科主任,2004年任副院长,分管医疗等工作。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理事,湖南省老年康复学会心血管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事临床医疗教学科研工作20余年,能熟练运用中西医结合的方法诊治内科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危急重症等,研制的血压平胶囊、泻心胶囊等有良好的临床疗效。擅长心脑血管疾病、肺系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及疑难病症等的中西医结合诊疗。
  4.贵阳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陈新宇,1960年5月出生,回族,省委党校大学。 1976.03—1977.03 贵州省“五七”干校知青队知青;1977.03—1981.03 铁道部贵阳车辆厂工人;1981.03—1984.06 铁道部贵阳车辆厂团委干事;1984.06—1984.11 共青团贵阳市委办公室负责人;1984.11—1988.08 共青团贵阳市委城市工作部副部长(其间:1986.09—1988.07 贵阳市委党校党政管理专业大专班学习);1988.08—1990.09 共青团贵阳市委统战部部长;1990.09—1992.02 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秘书处副处长(正科级);1992.02—1996.11 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秘书处处长;1996.11—2000.06 中共贵阳市委副秘书长(1995.09—1998.07贵州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学习〈函授〉);2000.06至今中共贵阳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1999.09—2001.07厦门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结业;先后任贵阳市政协九届委员、常委,贵阳市第十一届、十二届人大代表,中共贵阳市第八次代表大会代表。) 协助书记处理市纪委日常工作,主持市监察局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厅、监察综合室、纠风室、执法监察室、效能监察室、干部室、案件申诉复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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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24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师
学历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执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
学术成果
(一)论文 1. 《近代中国刑法语词的塑造——以外国刑法典的翻译为研究对象》(《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冬季号) 2. 《清代的法律方法论——以〈刑案汇览三编〉为中心的论证》(台北:《法制史研究》第6期,2004年12月) 3. 《向左转?向右转?——董康与近代中国法律改革》(台北:2004年“第二届道南雅集:十月法史节——民国法制历史与人物”学术研讨会论文) 4. 《古罗马的法律解释(公元前8世纪—公元6世纪)——一个历史的考察》(《法大评论》第2卷,2003年) 5. 《比附援引:罚当其罪还是“罪”当其罚——从两个具体案例入手》(《清华法学》第3辑,2003年) (二)其它 1. 《一生求索惟公正,人品文品入清流——记比较法学家潘汉典先生》(《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1期) 2. 《比较民法史:力量与弱点——〈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评介》(《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 3. 《沈家本的刑法思想》(收入李贵连:《沈家本评传》,南京大学“中国思想家评传”丛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 《夏商周时期的司法制度》(收入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与刘广安教授合作) 5. 《〈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评介》(台湾:《法制史研究》第四期,2003年12月) 6. 《法律史的另一种写法——孔飞力〈叫魂〉读后》(《研究生法学》2003年第1期) 7. 译文:霍姆斯,《法律的道路》(Holmes,The Path of Law)(《研究生法学》2001年第4期 8. 《人不能以有涯之生探尽无涯之知——读〈中国法制史书目·序〉有感》(《中国政法大学校刊》2000年11月30日,第374期) 9. 《意义在事后被赋予——〈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读后》(《中国政法大学校刊》2001年2月28日,第379期) 10. 《法官是如何造法的——〈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中国政法大学校刊》2001年6月10日,第389期)

参考资料:百科

第2个回答  2010-09-25
陈先生的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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