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实行科举后,一共开科多少次

如题所述

元代的科举制度
科举,指的是隋以后的封建王朝设科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因分科举士而得名。这种制度,与隋以前各王朝实行的 养士 、 乡举里选 (包括 贤良方正 、 孝廉 、 茂才 等)、 公府征辟 、 九品中正 等选士制度有所不同,就是选拔人才不经过推荐,而是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或皇帝本人亲自进行考试以录取人才,选拔官吏。实行科举制度,提高了元代封建官僚阶层的文化素质,为中、小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创造了通过考试获得从政的机会,扩大了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而且在客观上加速了蒙元政权的封建化进程,促进了学校教育和私学、书院的兴盛,对当时的文教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元代统治者虽然重视擢用人才,但科举制度正式建立的时间比较晚,是在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一个世纪以后,离元世祖忽必烈统一全国、建立元帝国已有四十余年。蒙元贵族以弓马取天下,重武轻文,蒙古、色目人进身为官有多种途径,科举取士并没有占到重要地位。《元史?选举志?序》谈到: 当时仕进有多歧,铨衡无定制。 那些出身学校的,有国子监学、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和医学、阴阳学等。而出自荐举的,则有遗逸、茂异、求言,进书和童子。还有的出自宿卫(宫廷禁卫军)和勋臣之家,并不按寻常的次序提升。那些在宣徽院和中政院做官的,都是皇帝的亲信。另外,虽然因先世的功勋按等级次第赐官爵也有一定的规定,但选用的名义可使他们得到越级升迁。由中书省和皇帝的侍卫提拔为官的,也被认为有清白的名望。
而以多纳税、粮求得做官的,照例被看作是多余的职位。捕获盗贼的人因功做官,缴纳粟米的以钱财进升,甚至于工匠也有班位,轿夫走卒之流也能跻身官位。诸王和公主所宠爱的人户,也能得到保举任职。边远之地和境外,也给一些人授以官职,让他们世袭。 凡若此类,殆所谓吏道杂,而多端者欤。 况且,儒者还有岁贡的名义,官吏补用的办法,如椽吏、令吏、书写、铨写、书吏、典吏等所设的名目,难以一一枚举。至于各省、台、院、部和路、府、州、县,做官的途径,那就更是难以计数了。即使是朝廷声名显赫的大臣,也往往是从这些途径跻身上去,获得高贵的爵位的;而那些低级的小吏,也就因此得以窃居权势,舞文弄法了。这些掌握实权的既得利益者,对科举取士一般不感兴趣,有的甚至持反对的态度。这就是元代最高统治者较长一段时间对实行科举制度犹豫不决的主要原因所在。
元代的科举实际上只设进士一科,其他如秀才、明经、明法、明书、明算等科都未设立。元代前后共进行了十六次科举考试,其中有十次是在元朝末代皇帝顺帝(惠宗)时举行的,且每次录取的名额有限。有元一代,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的,还不到元代文官总数的3%;加上科举考试时民族岐视严重,因而元代科举在政治生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就远不如以前的唐、宋和以后的明清王朝。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元代科举虽然承袭唐、宋旧制,但它是蒙古贵族入主中国以后在推行 汉化 过程中实行的科举制度,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却也有着自己一些鲜明的特点。
(一)元代科举的发展历程
元代虽然明令正式实行科举的时间较迟,但在元帝国建立之前,就曾考虑过开科取士的问题。元太宗窝阔台攻灭金国、夺取中原地区之后,中书令耶律楚材奏曰: 制器者必用良工,守成者必用儒臣。儒臣之事业,非积数十年,殆未易成也。 ①提出了 儒术选士 的建议,受到了元太宗的重视。
元太宗九年(1237年),下诏命断事官术忽■和山西东路课税所长官刘中,历诸路考试、开科取士。设策论、经义、词赋三科,日期定为三天,凡专治一科不失文义者中选,能兼者参加几科的考试听其自便。凡汉族知识分子在战乱中被俘为奴隶者,也可参加考试,如主人藏匿不遣者处以死刑。考试中选者给予他们享受赋役的优厚待遇,任命他们与各处长官同署公事。这次考试共录取东平杨奂等4030人,皆为一时名士,使朝廷及时得到了为加强封建统治所需要的各方面的人才。但蒙元贵族世居漠北,对汉族的文物制度十分生疏,他们或以在征战中战功卓著而获得高官厚禄,或靠举荐和特权作官,一些色目人则靠对朝廷效忠而担任要职。如前所述,这些人从维护既得利益和坚持民族歧视政策出发,对实行科举不感兴趣, 当世或以为非便,事复中止。 ②以后,一些汉官和少数民族知识分子曾多次上疏,请求开科举士,但都没有回音,结果不了了之。据《元史?选举志一?科目》记载:世祖至元初年(1264年),有旨命丞相史天泽条具当行大事,尝及科举,而未果行。
四年(1267年)九月,翰林学士承旨王鹗等,请行选举法,远述周制,次及汉、隋、唐取士科目,近举辽、金选举用人,与本朝太宗得人之效,以为贡举法废,士无入途之阶,或习刀笔以为吏胥,或执仆役以事官僚,或作技巧贩鬻以为工匠商贾。以今论之,惟科举取士,最为切务,矧先朝故典,尤宜追述。 奏上,帝曰: 此良法也,其行之。 中书左三部与翰林学士议立程式,又请 依前代立国学,选蒙古人诸职官子孙百人,专命师儒教习经书,俟其艺成,然后试用,庶几勋旧之家,人材辈出,以备超擢。 十一年(1274年)十一月,裕宗在东宫时,省臣复启,谓 去年奉旨行科举,今将翰林老臣等所议程式以闻。 奉令旨,准蒙古进士科及汉人进士科,参酌时宜,以立制度。事未施行。至二十一年(1284年)九月,丞相火鲁火孙与留梦炎等言,十一月中书省臣奏,皆以为天下习儒者少,而由刀笔吏得官者多。帝曰: 将如之何? 对曰: 惟贡举取士为便。凡蒙古之士及儒吏、阴阳、医术,皆令试举,则用心为学矣!帝可其奏。继而许衡亦议学校科举之法,罢诗赋,重经学,定为新制。事虽未及行,而选举之制已立。
当时,一些有识之士,屡次向朝廷提出开科取士的建议,如太保、参领中书省事刘秉忠上书言策时提到: 古者庠序学校未尝废,今郡县虽有学,并非官置。宜以旧制,修建三学,设教授,开选择才,以经义为上,词赋论策次之,兼科举之设,已奉合罕皇帝圣旨,因而言之,易行也。 ①翰林学士王恽上世祖皇帝万言书中也提出: 设科举以收人才。方今名儒硕德,既老且尽,后生晚进,既无进望,例多不学。州、府、乡、县,虽立教官,讲书会课,举皆虚名,略无实效,以致非常之才,未闻一士,州郡政治,苦无可称,思得大儒硕德,难矣。臣愚以为不若开设选举,取验之速也。夫进士选号,历代取士正科,将相之才,皆从此出,前代讲之熟矣。理有不可废者,若限以岁月而考试之,将见士争力学,人才辈出,可计日而待也。 ①又说: 科举选士,历代讲究,既公且当,无逾于此。若将十一年已定程式格式举行,其允当也。但科举定罢日久,欲收实效,行之不可草略。必先整学校,选教官,择生徒,限以岁月,方可考试,如是则能得实才,以备国家之用。
臣愚所以为言者,选举人才最为方今切务,不可缓也。顷年,世宗皇帝及裕宗皇帝所以将行而未遑者,天其意欲以遗陛下,俾为今日守成致治之本欤! ②元世祖提倡 文治 ,采用 汉化 ,也曾有过实行科举制度的打算,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始终未得以实施。自元太宗时举行过一次科举考试之后,历经乃马真后称制、定宗、海迷失后称制、宪宗、世祖、成宗、武宗七朝,直到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前,共七十六年,均未曾开科取士。虽然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科举之事未得实行,但 选举之制已立 ,为后来的正式开科取士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①   《元史?耶律楚材传》。
②   《元史?选举志一?科目》。
①   《元史?刘秉忠传》。
①   王恽:《秋涧集?上世祖皇帝论政事书》,四库全书本。
在这七十余年里,虽未开科取士,但也采取了一些在儒生中选拔官吏的临时性措施。元世祖至元十九年(1282年),曾下诏令: 诸路岁贡人吏,补充内外职官。 规定上路总管府三年一次,贡二名,其中儒一名,吏一名;下路总管府二年一次,贡一名,儒吏递进。③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又诏令南方儒人,若有隐逸、德行、文章、政事可取者,其依内郡体例,各路岁贡一人,朝廷量材录用。 ①到元成宗元贞元年(1295年)七月,又 诏申饬中外,有儒吏兼通者,各路举之廉访司,每道岁贡二人,省、台立法考试,中程者用之。所贡不公,罪其举者。 ②这里采取 岁贡 的方法,大体上相当于汉代的 公府征辟.这是元代在科举制度没有实行之前选拔儒士为官的一种暂时的补救办法。
到了元仁宗皇庆年间,元代才正式制定科举程式,举行科举考试。规定每三年开科考试一次,只设进士一科。进行了七次科举考试后,到了元顺帝至元元年(1335年),在朝廷里,就是否继续实行科举一事,开展了一场激烈的争论。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至元元年,(彻里帖木儿,一译彻尔特穆尔)拜中书平章政事。首议罢科举,又欲损太庙四祭为一祭。监察御史吕思诚等列其罪状劾之,帝不允。诏彻里帖木儿仍出署事。
时罢科举诏己书而未用宝,参政许有壬争之。太师伯颜(又译巴延)怒曰: 汝风台臣言彻里帖木儿邪? 有壬曰: 太师以彻里帖木儿宣力之故,擢置中书。御史三十人不畏太师而听有壬,岂有壬权重于太师耶? 伯颜意解。有壬乃曰: 科举若罢,天下人才觖望。 伯颜曰: 举子多以赃败,又有假蒙古、色目名者。 有壬曰: 科举未行之先,台中赃罚无算,岂尽出于举子?举子不可谓无过,较之于彼则少矣。 伯颜因曰: 举子中可任用者唯参政耳。 有壬曰: 若张梦臣、马伯庸、丁文苑辈皆可任大事。又如欧阳元功之文章,岂易及邪? 伯颜曰: 科举虽罢,士之欲求美衣美食者,皆能自向学,岂有不至大官者邪? 有壬曰: 所谓士者,初不以衣食为事,其事在治国平天下耳。 伯颜又曰: 今科举取人,实妨选法。 有壬曰: 古人有言,立言无方。科举取士,岂不愈于通事、知印等出身者。今通事等天下凡三千三百二十五名,岁贡四百五十六人。玉典赤、太医、控鹤皆入流品。又路吏及任子其途非一。今岁自四月至九月,白身补官受宣者七十二人,而科举一岁仅三十余人。太师试思之,科举于选法果相妨邪? 伯颜心然其言,然其议已定,不可中辍,乃为温言慰解之,且谓有壬为能言。有壬闻之曰: 能言何益于事。 彻里帖木儿时在座,曰: 参政坐,无多言也。 有壬曰: 太师谓我风人劾平章,可共坐邪? 彻里帖木儿笑曰: 吾固未尝信此言也。 有壬曰: 宜平章之不信也,没有壬果风人言平章,则言之必中矣,岂止如此而已。 众则笑而罢。翌日,崇天门宣诏,特令有壬为班首以折辱之。有壬惧及祸,勉从之。治书侍御史普化诮有壬曰: 参政可谓过河拆桥者矣。 有壬以为大耻,遂移疾不出。①
②   王恽:《秋涧集?承华事略卷第二》。
③   《庙学典礼?岁贡儒吏》。
①   《庙学典礼?各路岁贡儒人》。
②   《元史本末纪事?科举学校之制》。
从双方的反复争辩来看,斗争是相当激烈的。这是就科举是否当行的问题,以伯颜、彻里帖木儿为代表的蒙元贵族和以许有壬、吕思诚等为代表的已进入元廷的汉族儒士之间的争论,是蒙汉地主阶级统治集团内部就如何实行权力再分配的问题所进行的斗争,结果以后者的失败而告终,遂于这一年的十一月 诏罢科举.五年以后,至元六年(1340年),翰林学士承旨库库等人提出: 古昔取人才以济世用,必由科举,何可废也? ②元顺帝采纳了他们的意见,再度恢复了科举取士的制度,一直坚持到元末。但程式稍有变化。
其中还规定: 国子监积分生员,三年一次,依科举例入会试,中者取一十八人。 ①后又增加副榜二十人。
(二)元代科举制度的主要内容
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十月,中书大臣启奏: 科举事,世祖、裕宗累尝命行,成宗、武宗寻亦有旨,今不以闻,恐或有沮其事者。夫取士之法,经学实修已治人之道,词赋乃摛章绘句之学,自隋、唐以来,取人专尚词赋,故士习浮华。今臣等所拟将律赋省题诗小义皆不用,专立德行明经科,以此取士,庶几得人。 ②奏文中反复强调实行科举制度乃是元朝历代君王的愿望,它对笼络知识分子、繁荣文化教育、巩固元朝的统治,均大有裨益。
这样,仁宗皇帝才终于同意实行科举考试选拔人才的建议,乃下诏曰:惟我祖宗以神武定天下,世祖皇帝设官分职,征用儒雅,崇学校为育材之地,议科举为取士之方,规模宏远矣。朕以眇躬,获承丕祚,继志述事,祖训是式。若稽三代以来,取士各有科目,要其本末,举人宜以德行为首,试艺则以经术为先,词章次之。浮华过实,朕所不取。爰命中书,参酌古今,定其条制。其以皇庆三年八月,天下郡县,兴其贤者能者,充赋有司,次年二月会试京师,中选者朕将亲策焉。具合行事宜于后:科场,每三岁一次开试。举人从本贯官司于诸色户内推举,年及二十五以上,乡党称其孝悌,朋友服其信义,经明行修之士,结罪举保,以礼敦遣,贡举路、府。其或徇私滥举,并应举而不举者,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体察究治。
考试程式:蒙古、色目人经问五条,《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出题,并用朱氏章句集注。其义理精明,文辞典雅者为中选。第二场策一道,以时务出题,限五百字以上。汉人、南人,第一场明经经疑二问,《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出题,并用朱氏章句集注,复以己意结之,限三百字以上;经义一道,各治一经,《诗》以朱氏为主,《尚书》以蔡氏为主,《周易》以程氏、朱氏为主,已(以)上三经,兼用古注疏,《春秋》用《三传》及胡氏《传》,《礼记》用古注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古赋、诏诰用古体,章表四六,参用古体。
第三场策一道,经史时务内出题,不矜浮躁,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成。蒙古、色目人,愿试汉人、南人科目,中选者加一等注授。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汉人、南人作一榜。第一名赐进士及第,从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两榜并同。
所在官司迟误开试日期,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纠弹治罪。
流官子孙荫叙,并依旧制,愿试中选者,优升一等。
在官未入流品,愿试者听。若中选之人,已有九品以上资级,比附一高,加一待注授。若无品级,止依试例从优铨注。
乡试处所,并其余条目,命中书省议行。①
①   《元史?彻里帖木儿传》。
②   《元史本末纪事?科举学校之制》。
①   《元史本末纪事?科举学校之制》、魏源:《元史新编?选举志》。
②   《元史?选举志一?科目》。
这一诏令,对实行科举制度的目的任务、指导思想、开考时限、考生资格、考试程式、应考内容、中选者品厧等,均作了明确的阐述和规定。
中书省根据元仁宗诏书的旨意,对举行科举考试的有关条目,作了更为翔实、具体的规定,现将其主要内容分述于后:凡乡试中选者,各给解据、录连取中科文,行省移咨都省,送礼部;腹里宣慰司及各路,至申礼部,限定该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依上录连科文申台,转呈都省,以凭照勘。
乡试:八月二十日,蒙古、色目人,试经问五条;汉人、南人,试明经经疑二问,经义一道。八月二十三日,蒙古、色目人,试策一道;汉人、南人,试古赋、诏诰、章表科一道。八月二十六日,汉人、南人,试策一道。
会试:省部依乡试例,于第二年二月初一日试第一场;初三日试第二场;初五日试第三场。
御试:三月初七日,前期奏委考试官二员,监察御史二员,读卷官二员,入殿廷考试。每举子一名,由怯薛文(宿卫士)一人看守。汉人、南人,策试一道,限一千字以上完成。蒙古、色目人,试时务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完成。
选考试官员,行省和宣慰司以及腹里、各路,有行台和廉访肃政司的,与台宪官一同商议选差。上都、大都从省部选差,在内监察御史、在外廉访肃政司官各一员监试。每处差考试官、同考试官各一员,并于现任、在闲、有德望文学常选官内选差;还有弥封官一员,誊录官一员,选廉干文资正官充任。凡誊录试卷并移行文字,皆用朱笔,仍须设立关防,不得使致容私作弊。省部会试,由都省选委知贡举、同知贡举官各一员,考试官四员,监察御史二员,弥封、誊录、对读官和监门等官各一员。
乡试,在11个行省(河南、陕西、辽阳、四川、甘肃、云南、岭北、征东、江浙、江西、湖广)和二个宣慰司(河东、山东)、直隶省部分四路(真定、东平、大都、上都)同时进行。
全国共录取乡试合格者三百人参加会试,再于参加会试者内取中选者一百人,其中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卷考试,各25人。蒙古人取乡试合格者75人参加会试,名额分配如下:大都15人,上都6人,河东5人,真定等地5人,东平等地5人,山东4人,辽阳5人,河南5人,陕西5人,甘肃3人,岭北3人,江浙5人,江西3人,湖广3人,四川1人,云南1人,征东1人。色目人取乡试合格者75人参加会试,名额分配如下:大都10人,上都4人,河东4人,东平等地4人,山东5人,真定等地5人,河南5人,四川3人,甘肃2人,陕西3人,岭北2人,辽阳2人,云南2人,征东2人,湖广7人,江浙11人,江西6人。汉人取乡试合格者75人参加会试,名额分配如下:大都10人,上都4人,真定等地11人,东平等地9人,山东7人,河东7人,河南9人,四川5人,云南2人,甘肃2人,岭北1人,陕西5人,辽阳2人,征东1人。南人取乡试合格者75人参加会试,名额分配如下:湖广18人,江浙28人,江西22人,河南7人。
凡参加乡试、会试者,除《礼部韵略》一书外,不许将其他任何书籍、文字怀挟带进考场。差搜检怀挟官负责此事。每名举人,差一名军人看守;没有军人的地方,差巡军看守。
由提点官全面检查试院,差廉干官一员,度地安置考生的房间坐位,一定要使各人的坐席相隔一定距离。自考试官入试院后,考生有多次妨碍职守的,将其监押外门。
进行乡试、会试时,弥封、誊录、对读官下所需吏人,于各衙门从便差设。
凡试卷不合考试规定,犯御名、庙讳以及文理纰缪、涂注乙50字以上者,不列入合格考卷。誊录所承受试卷,并用朱书誊录正文,实计涂注乙字数,标写对读无差,将朱卷逐一即送考试所。如朱卷有涂注乙字,也都要标写字数,由誊录官书押。候考校合格,中选人员已定,抄录字号,索上原卷,请监试官、知贡举官、同试官,对号开拆。
举人的试卷,由各人自备三场文卷并草卷,各12幅,于卷首书三代、籍贯、年甲,在此之前半月将其于印卷所投纳。置簿收附,用印钤缝封完毕,各还举人。
在就试之日,日未出入试场,黄昏交纳试卷。受卷官送弥封所,撰上字号,待封弥完毕,送誊录所。
科举已经实行之后,若有各路岁贡及保举儒人等文字到官,一并令其还赴本乡应试。
凡是出身倡优的家庭以及患废疾的,还有犯十恶奸道之人,不许参加科举考试。
举人在试场里,不得喧哗,违者治罪,并往后推二举。
举人与负责考试的官员有五府内亲者,自须回避,仍令同试官考卷。若应避而不自陈者,也往后推一举。
参加乡试、会试,若发现有人怀挟及令人代作的,汉人、南人有居父母丧而应举者,均往后推二举。
国子监学岁贡生员及伴读出身者,并依旧制,愿试者听其自便,凡中选者,于监学合得资品上从优铨注。
别路附籍蒙古、色目、汉人,上都、大都有恒产、住经年深者,从两都官司,依上例推举就试。其余去处冒贯者,治罪。
以上是中书省所拟定的科学考试条目。为贯彻、实施这一条目,知贡举以下官员又会集至公堂,议拟合行事目,那就更加详备、具体了。主要内容如下:凡有人私自到弥封所取问举人试卷的封号、姓名并加以泄漏的,治罪。
各种试题在考试前泄漏出去的,许人告发。各对读试卷官不亲自对读试卷而随意令人吏代为对读的,其对读完毕而出现差误有碍考校的,加重责罚。各官司故意纵容举人将试卷拿出试院之外,以及祗应人知而为传送者,许人告首。各监试官掌管试院的事情,不得干预考校。各试院官员凡在帘内的,不许与帘外的官员交谈。各色人等无故不许进入考试场所。凡有举人谤毁主司、率众喧兢、不服止约的,要予以治罪。各举人参加考试,无故不戴帽子及擅自移动坐次的,或偶与亲姻相邻坐次而不自陈的,或怀挟、代笔和传义的,都令其离开试院。凡拆毁试卷首家状的,要推究治罪。各举人在试卷上写上与考试内容无关的语言的,由考试官纠驳其是非而予以放黜;凡试卷发现有谤讪内容的,要推究治罪。在考试的时日,凡为举人传送文书、及因而收受财物的,许人告发。各举人在别纸上起草的,出榜退落。各科文内不得自叙苦辛门第,委托誊录所点检清楚,如发现有人违犯,不得予以誊录,并移文考试院出榜退落。凡冒名参加考试,别立姓名,以及接受财物为人怀挟、代笔、传义的,许人告发。凡被黜落而妄自告发的,要推究治罪。各监门官严格检查人物的进出,所携带的物品允许带入里面的,都要折封点检。各巡铺官和兵役,不得在试场里喧扰,也不得随意查看考试的文章,更不得纵容举人在试场里无故往来,不是因为公事,不得与举人私语。各试卷弥封用印完毕,以三不成字为号标写,仍于涂注乙处用印。
每一名举人,给祗应的巡军一人,隔夜入院,分宿席房。在考试之日,击钟为节。第一次击钟,院官以下人等都得起床盥漱。第二次击钟,监门官开启门钥,举人进入试院,待搜检完毕,即将解据呈纳。礼生赞曰: 举人再拜 ,知贡举官员隔帘受一拜,跪答一拜;试官受一拜,答一拜。第三次击钟,颁示题目,就坐应试。当日中午,赐膳。其纳卷首的,到受卷所作揖而退,不得与他人交语。受卷官员书写举人姓名于履历上,举人作揖后退出,取解据出院,巡军也一同出院。到晚上,鸣钟一次,锁上院门。第二场考试,举人入院,依前次之例加以搜检,每十人一甲,按次序立于至公堂下,作揖完毕,颁题就坐应试。第三场考试,礼仪与前两场相同。
各受卷官收到试卷,即时查看后发给弥封官,将家状草卷,腰封用印,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开列卷,以三不成字撰号。每名举人累场同用一号,于卷上亲书,及在履历内标附完毕,牒送誊录官置于履历上,分给吏人,并用朱书誊录正文,仍在原卷上涂注乙及誊录涂注乙字数,在卷末书誊录人姓名,誊录官具衔书押,用印钤缝合,牒送对读所。翰林椽吏负责誊录完毕试卷总数,呈报监察御史。对读官以原卷和朱卷同照,亲自对读没有差错,具衔书押,呈解贡院,原卷发还弥封所。各所行移,都用朱书,试卷依照原号附薄。
诸试官评阅考卷,知贡举坐在中间,其他试官相对向坐,共同进行考校,分为三等,每等又分成上中下,用墨笔批点。考校既定,收掌试卷官于号簿内标写分数,知贡举官、同试官、监察御史、弥封官共同取上原卷对号开拆,知贡举于试卷家状上亲书省试第几名。拆号既毕,所有试卷并付礼部搁架,贡举诸官出院。中书省以中选举人分为二榜,公布于中书省大门的左右。
三月初四这一天,中书省奏准皇帝,以初七日御试举人于翰林国史院,定委监试官和诸执事人员。初五日,各官入院。初六日,应试举人撰策问进呈,等候皇上采取。初七日,执事者向宫阙方向设案于堂前,置策题于上。
举人入院,搜检完毕,蒙古人作一甲,按次序列立,礼生导引至于堂前,望宫阙两拜,赐策题,又两拜,各就各位。色目人作一甲,汉人、南人作一甲,礼仪同前。每进士一人,差蒙古宿卫士一人监视。当日中午,赐膳。进士纳卷完毕,出院。监试官同读卷官,以所对策分判其高下名次,分为三甲进奏皇上。分作两榜,用敕黄纸书,公布于宫廷前红门的左右。
在前一天,礼部告谕中选的进士,第二天到宫阙前,具体负责此事的官府准备好香案,侍仪舍人唱名,谢恩,放榜。择黄道吉日赐恩荣宴于翰林国史院。押宴的为中书省官,凡参预考试的官员均参加宴会。预宴官及进士都簪花至所居住的地方。择黄道吉日恭敬地来到宫殿,上表谢恩。再过一天,到中书省参见。再选择黄道吉日,各进士到先圣庙行舍菜礼,由第一名祝文行事,刻石题名于国子监。①元仁宗皇庆年间所拟定的科举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可以说是异常的具体、详细、周全,方方面面都作了认真的考虑和严密的防范,在《元史》、《新元史》中都予以全文转载,给我们留下了极为珍贵的史料。这一科举制度及其实施办法不仅是元代举行科举考试的指南,而且对明、清两代实行科举取士的办法也产生过较大的影响。元以后的各封建王朝对科举制度多次进行修订,无不是以元仁宗皇庆年间所制定科举制度及其实施细则为蓝本,在它的基础上不断地加以补充和完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6-12

随着时间的推移,元统治者们对中原文化的认识不断加深,同时也察觉科举可能是统治中原文人很好的一种手段,所以仁宗时下诏重开科举。元代科举不仅开科晚,而且在推行过程中,由于权臣的干涉,曾于元顺帝后至元元年(1335年)被中缀,停废两科,直到后至元六年(1340年)才恢复科举,此后行至元亡。总的来说,元代科举共开科十六次,实行科举的时间加起来只有四十八年,取士约为一千二百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