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费专票不得抵扣情形

如题所述

住宿费专票不得抵扣情形如下:
1、交际应酬所发生的住宿费不能抵扣进项税;2、员工外出旅游发生的住宿费属于福利费用范畴,其负担的增值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个人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即便发票抬头为本单位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抬头必须是本单位的全称,以个人名义开具或单位名称不全的均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比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劳务为'老项目',并且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发生的住宿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6、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所发生的住宿费不能进项抵扣;7、结算的属于'营改增'之前发生的住宿费,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住宿费专票的税务管理:
1、开票要求:住宿企业在为客户提供住宿服务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发票内容:发票上应详细列明服务名称、日期、金额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发票保管:企业在接收到住宿费专用发票后,需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检查时使用;
4、发票作废:若发票填写错误或客户退房,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作废原发票,并重新开具新的发票;
5、发票审核: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需要对所持有的住宿费专用发票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抵扣条件;
6、税务申报:企业在进行税务申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住宿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可抵扣的税额。
综上所述,住宿费专票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包括:交际应酬、员工旅游福利、个人消费、非全称单位抬头、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免税项目以及营改增前费用等七种情况,这些情况下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将其负担的增值税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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