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如何规定的

如题所述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规定的判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检疫过程中如果有失职行为,该失职行为造成重大疫情发生或流行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动植物检疫失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是:

(一)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二)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四)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五)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二、涉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逮捕嫌疑人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若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在检疫过程中徇私舞弊,对不合格的动植物颁发检疫合格证书的,最严重的判刑标准是10年有期徒刑。可是,失职罪属于过失犯罪,所以处罚力度就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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