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内阁票拟制度简介

如题所述

清代的内阁票拟制度,是针对中央和地方官员以及臣僚向皇帝呈报的奏章,进行初步处理意见的代拟过程。这一制度源于明代,内阁大臣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典章律例的前提下,对这些奏章进行票拟,以供皇帝决策时参考。叶凤毛在《内阁小识》中有记载,京城的奏章在宫中称为文书,必须经过内阁大臣的票拟。票拟通常用本纸、小帖,用墨字书写,内容包括内阁的初步意见,有时由皇上亲自批注,有时则由宦官代为书写作答,这些都将以朱字标注在文书上。

清朝沿袭了明朝的这套制度,当通本和部本送达内阁后,由票签处进行代拟。汉票签处的侍读会校阅汉文奏章,由汉中书草拟汉文票签;满票签处则负责满文部分,由满中书草拟满文签。草签完成后,还需注明拟票侍读和协办侍读中书的姓名,作为身份确认和责任分担的依据。草签经过大学士的总校审阅确认后,会返回满、汉票签处,由专人缮写成满汉双语的正式签票。最后,正签由大学士阅定并画押,同时在背面注明中书的姓名,以此作为责任的落实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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